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号:郴建发〔2012〕64号
颁布日期:2012-07-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管理的通知

郴建发〔2012〕64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工程勘察企业,各有关单位:

我市实行勘察现场见证制度以来,工程勘察质量得到明显提高,勘察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由于部分建设单位对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理解不够,导致见证人员不符合要求,见证行为、见证收费不规范等问题,影响我市勘察现场见证工作全面开展。为切实维护好勘察市场秩序,规范勘察现场见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施见证制度。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管理暂行办法》(湘建设〔2008〕156号)的规定,实施勘察现场见证制度。

二、明确见证责任主体。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勘察现场见证的主体责任,指派本单位符合见证员条件的人员进行见证。建设单位没有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员时,应当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资质的企业进行见证,并与被委托方签订《工程勘察现场见证合同》。见证员对勘察现场作业人员身份和资格、勘探点、钻探、取样、原位测试、现场作业原始记录等外作业工作进行检查、核实。

三、加强见证员管理。工程勘察现场见证员,应当由熟悉和掌握工程勘察现行标准、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富有经验、诚实守信、遵守职业道德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2年及以上连续从事工程勘察或岩土施工或土建工作经历,并取得本专业初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规范见证收费标准。勘察现场见证收费标准应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管理暂行办法》(湘建设〔2008〕156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具备勘察现场见证责任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取勘察现场见证费。

五、加强见证行为监管。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工作的管理,加大对勘察现场见证员的资格、行为监督检查力度,做好对勘察项目部组成人员(现场施工人员、报告编写人、图件编制人、地质编录人、审核人、审定人及项目负责人)和见证员资格审查和备案。各勘察项目在开工前,建设、勘察单位必须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工程勘察合同、工程勘察现场见证合同审查和备案。严禁以个人名义承揽勘察现场见证业务。凡发现勘察现场见证员对勘察现场见证情况弄虚作假,为勘察单位或勘察项目负责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及索、拿、卡、要或接受贿赂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附件:郴州市勘察项目审查备案表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郴州市勘察项目审查备案表

项目名称工程概况

建设单位联系人电话

勘察单位联系人电话

营业执照号资质证书等级编号

技术负责人职称注册证号

见证方式□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见证人职称

见证勘察单位资质等级

项目部组成人员技术岗位姓名职称学历注册证号

项目负责人

报告编写人

图件编制人

地质编录人

审核人

审定人

审查情况勘察企业资质□合格□不合格勘察合同□合格□不合格

项目部□合格□不合格见证方□合格□不合格

见证方合同□合格□不合格

审查意见:

(公章)

审查人:负责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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