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衡阳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衡阳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工作方案
为应对由于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的变化而给我市城乡低收入群体生活带来的影响,保障城乡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稳定,根据省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湘价综[2011]90号)精神,按照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建立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确保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在建立联动机制的同时,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完善正常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联动机制的运行条件
(一)启动条件。当本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涨幅超过3%,且持续3个月,造成城乡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明显增加,影响基本生活时,启动实施本方案。尚未编制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以前,先以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为依据(下同)。
(二)停止条件。当本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涨幅回落到3%,且持续3个月,停止实施本方案。
(三)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一年以上(含一年),按正常程序,相应提高我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调整城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自提高保障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设立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组长:廖炎秋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蒋勋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员:欧杏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肖吉顺市民政局局长
邹国富市财政局局长
尹同君市物价局局长
杨立辉市人社局局长
谢明芳市统计局局长
周扬来国家统计局衡阳调查队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欧杏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职责
1、市民政局:负责提供全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优抚对象等低收入群体的基础数据和生活状况,组织实施发放管辖对象补贴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及时调整衡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市财政局:按现行财政体制、预算程序和有政策规定统筹安排补贴资金及上级补助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落实到位。
3、市物价局: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商民政、财政、人社部门适时提请政府启动或停止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会同民政、财政、人社部门及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执行情况,联系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领取全市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础数据和生活状况,组织实施发放管辖对象补贴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及时调整衡阳市失业保险金标准。
5、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衡阳调查队:按月测算、编制衡阳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及低收入群体生活支出影响等相关数据,及时报告市政府并通报物价、财政、民政、人社部门。
6、国家统计局耒阳调查队:负责按月及时向衡阳市统计局提供耒阳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及低收入群体生活支出影响等相关数据。
四、补贴对象和范围
(一)本市城乡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和农村五保户;
(二)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三)政府认定的其它低收入群体;
(四)市本级负责四城区补贴,其它县市区由本级政府负责补贴。
五、补贴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市里不对县市和南岳区统一规定。具体由县市和南岳区民政、财政、物价、人社、统计部门本着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的原则,根据当时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情况,结合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综合测算,提出补贴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政府备案后实施。市四城区执行统一标准,由市民政、财政、物价、人社部门根据情况拿出统一标准:以我市城区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3%为基数,持续3个月涨幅超过3%,未超过7%,向城区低收入群体发放价格临时补贴5元/人·月;当该指数涨幅超过7%,未超过10%,发放价格临时补贴10元/人·月;当该指数涨幅超过10%,发放价格临时补贴15元/人·月。
六、资金来源
(一)县市及南岳区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通过上级补助、本级安排、资金结余统筹解决。
(二)中心城区(含开发区)在扣除上级补助资金和结余资金后,由市、区两级财政按低保资金渠道安排,负担比例为75%﹕25%。市级财政负担部分通过本级财政统筹解决。
七、补贴办法和发放方式
(一)补贴办法:根据我市城区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具体变动情况,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衡阳调查队提出四城区相应的具体补贴标准方案,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二)发放方式:价格临时补贴由财政部门依据政府批准的补贴对象人数和标准,将补贴资金下拨到民政、人社部门,由民政、人社部门统一发放到补贴对象。
八、施行时间
本方案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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