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的通知

鹤城区、中方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战略部署,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管理办法》(湘财建〔2011〕63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的重要性

可再生能源是自然界可以不断再生、能够永续利用的资源,主要包括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主要包括水源热泵和土壤源热泵技术、太阳能光热一体化技术、太阳能与浅层地能综合利用技术等。可再生能源对环境无危害或危害极小,而且分布广泛,适宜就地开发利用。目前世界面临着能源短缺和环境保护的双重压力,各国均在大力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我市太阳能、浅层地能等资源丰富,2010年被国家批准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开展建筑领域可再生能源应用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来抓,积极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

二、明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工作目标和范围

(一)工作目标。到2015年,市本级城区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任务面积225万平方米,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地源热泵(水源热泵和土壤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得到广泛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达到新建民用建筑总量的50%以上。

(二)应用范围。市本级城区规划范围内,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和所有新建公共建筑,房屋改造及旧城更新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对已投入使用的机关办公场所、宾馆酒店、学校、医院、写字楼、商业场所等耗能大的公共建筑物,逐年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改造。

三、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监督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严格项目立项、规划、招投标、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实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一)在项目立项阶段,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应对项目可再生能源资源状况进行评价,提出项目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可行性意见,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投资纳入工程投资概算。

(二)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要对项目使用可再生能源进行论证,为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提供必备的条件。规划建筑方案设计文本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篇,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进行专门阐述,包括每个建筑单体的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采用技术类型和主要系统布置。采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的,要做到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并在方案效果图中表示,以满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化、一体化的要求。

(三)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施工图设计要纳入建筑主体工程施工图一并审查,确保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施工。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审查和备案工作,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采用技术类型的指标进行复核,对是否满足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强制性标准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节能审查和备案。

(四)在施工验收阶段,施工单位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施工前要编制施工技术专项方案,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并编排好施工进度计划,做到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施工。监理单位要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施工监理细则,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施工质量监督和验收备案工作,确保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四、落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按照《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管理办法》(湘财建〔2011〕63号)规定,由市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监管,并根据地方财力统筹安排配套资金。

(二)技术保障。成立怀化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家委员会,对工程项目提供技术咨询、方案把关并参与验收。根据工作需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聘请科技水平高、应用能力强的技术单位作为我市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技术支撑单位。

五、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怀化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水文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副局长、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日常工作。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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