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娄底市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娄底市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1-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娄底市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
娄人社发〔2013〕1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娄底经济开发区党群工作部,万宝新区综合管理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分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和《湖南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湘人社发〔2012〕11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娄底市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娄底市劳动用工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和《湖南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湘人社发〔2012〕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均应依照本办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备劳动用工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主体资格、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为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根据《湖南省劳动用工备案》的有关规定,中央在娄企业、驻娄部队企业的劳动用工备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或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企业实际运营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企业在娄分支机构由所在实际运营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第五条劳动用工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号码、行业许可证号码、经济类型、行业类别、注册登记地址和实际运营地、劳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用人单位工资基本情况:单位工资总额、平均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负责人薪酬、工资支付制度等;
(三)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包括职工类别、职工基本情况、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合同类型、合同起始时间及期限、是否在岗、约定工资标准等。
(四)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或解除等。
(五)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情况。
第六条劳动用工备案分为初始备案、变动备案和注销备案,并填写《劳动用工备案手册》。
第七条用人单位初始备案,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其他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取得的许可证原件(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文本(样本)一式两份、解除或终止书面劳动合同证明书(样本)一式两份;
(四)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开户申请表(见附件1);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注册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初始备案。
本办法实施前已招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补办初始备案手续。
第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办理了初始备案的用人单位颁发《劳动用工备案手册》(见附件2)。
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办理初始备案除提供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具备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关系协调或社会保障方面职业资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名册;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人员名册;书面劳动合同文本;社会保险参保和工资发放情况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颁发《劳动用工备案手册》,向社会公告,并于每年5月底前对劳务派遣单位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信息、劳动用工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动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新招用职工的,提供招用职工登记表、派遣证、报到证(信)等;
(二)续订、变更劳动合同的,应提供续订或变更的书面劳动合同文本;
(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需提供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文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协议书);
(四)企业合并、分立、兼并、合资、合作及改制等过程中职工集体转移工作单位的,应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人员移交手续及相关文件或证明;
(五)职工退休、死亡的,提供退休证或者退休审批表、死亡证明等;
(六)职工流动的,提供相应的流动手续。
劳动用工变动备案手续作为各项社会保险的增减依据。
第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备案: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三)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备案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信息,并在《劳动用工备案手册》和《劳动用工备案职工花名册》(见附件3)上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
第十四条《劳动用工备案手册》是用人单位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的重要凭据。《劳动用工备案手册》记录内容不得损毁或随意涂改。
用人单位办理注销备案时,《劳动用工备案手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回。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特殊工时行政许可、集体合同审查、工资集体协议审核、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工资指导线、工资总额清算和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等事项时应当通过劳动用工备案手册查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情况。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为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应当查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手册》。对尚未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督促其补办备案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待遇时,应查验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协议书);对未依法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协议书)的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授权本级各社会保险经办、就业管理服务、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查询本地区劳动用工备案信息,方便其掌握有关情况,及时准确办理业务。
第十八条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积极配合。
(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三)用人单位办理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要做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工备案信息的保密工作,故意泄露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用工备案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关系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并定期与社会保险经办、就业服务、统计、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交流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二条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投诉情况,应当及时登记、调查,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娄底市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开户申请表(样式)
2、劳动用工备案手册(样式)
3、劳动用工备案职工花名册(样式)
附件1:
娄底市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开户申请表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执照号码:
*单位名称:
*单位类型:□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库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
□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其他
经济类型:□国有全资□集体全资□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私有□其他内资□港、澳、台投资企业
□国外投资□其他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隶属关系:□中央□省市、地区□县□街道、镇、乡□居民、村委会□其他
*注册登记地行政区:登记注册地街道:
*注册登记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是否劳务派遣单位:□是□否
单位成立日期:经营期限(年):
经营地址:
是否已建立工会:□是□否是否签订集体合同:□是□否
*上年度工资总额(万元)*上年末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责任人签名:
*申请单位盖章处
日期:年月日
以下由人社部门审核后填写
经办人签名(盖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2:
劳动用工备案手册
发证机关: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证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组织机构代码
经济类型
单位地址
邮编
行业许可证号码
行业类别
隶属关系
主管部门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
主要
业务
范围
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案情况记录
备案日期
备案内容
备案人数
单位总人数
备案签章
备注
附件3:
劳动用工备案职工花名册(样式)
序
号
签订(续订)劳动合同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备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劳动合同
起始日期
劳动合同
期限
约定
岗位
约定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日期
解除(终止)原因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说明:本名册一式二联,第一联交受理用工备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二联用人单位留存。
劳动用工备案部门签章
年月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