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融资主体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融资主体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1-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融资主体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12〕50号
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娄底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融资主体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娄底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担任融资主体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娄底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集团)担任融资主体的项目的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运作程序,确保项目资金安全,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娄底中心城区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的所有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专户管理。按要求设立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户使用、双控管理。
(二)专账核算。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账,实行专账核算。
(三)专款专用。严格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加强对项目资金审批、拨付和使用过程的管理。
(一)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二)凡未对接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三)项目建设单位要于年初申报资金使用计划,并经市城投集团集体会审、报市政府审批。对无计划、超计划资金,市城投集团一律不予拨付。
(四)计划内项目资金审批拨付程序: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用款计划,报经市城投集团审核后,拨入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资金专户。具体到每一笔资金的支付,由项目建设单位初步审核,报经市城投集团审核批准,方可支付。其中,建设项目工程款的支付,还须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超计划、超投资的;
(三)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
(四)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危及资金安全,未及时纠正整改的;
(五)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未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约束机制的;
(六)未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项目建设有关资料和信息的。
第六条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重视和加强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整理、汇总工作,及时准确报送各项财务报表、工程进度报表、投资效益分析报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报告市城投集团和相关部门单位:
(一)重大设计变更;
(二)重大质量事故;
(三)审计发现重大违纪问题;
(四)项目投资计划需要调整;
(五)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需要调整;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资金管理使用,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按相关规定进行严格监管,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和重大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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