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城乡规划局 | 文号:潭规字[2013]17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分局、执法队,市规划信息技术研究中心、市建筑设计院、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市勘测设计院,湘潭县城乡规划局、湘乡市城乡规划局、韶山市城乡规划局,九华示范区城乡规划局、昭山示范区城乡规划局: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湘潭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第4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城乡规划局
2013年7月25日
湘潭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申请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和核准图纸为依据,对申报竣工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复核和认可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湘潭市城乡规划局负责主管全市范围内的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并负责城市区的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部门进行测绘,并出具测绘成果。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时提供的竣工图应与建设工程现状一致。
第二章核实内容和核实标准
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内容:
(一)总平面图:用地范围、建筑位置、退线距离、退界距离、建筑间距、出入口设置、基地高程等要求。
(二)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技术指标。
(三)建筑外形:建筑造型、立面色彩、外墙材质等。
(四)配套和服务设施:道路、无障碍设施、托幼、社管用房、物管用房、停车设施、绿化环境、公厕、垃圾收集设施、排烟管道、锅炉房、空调机位、健身文体设施、各种管线等。
(五)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是否按照规定期限拆除并得到清理;
(六)其他需要核实的事项。
第七条管线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内容:
(一)中心线、转折点和检查井位置;
(二)管线规格、材质及电缆孔数;
(三)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
(四)城市公用管线与单位管线的衔接关系;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八条道路工程及市政设施规划条件核实内容:
(一)平面位置;
(二)管线及横断面布置;
(三)路面标高及桥梁净空高度;
(四)工程规模;
(五)绿化环境;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九条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建筑定位符合已审定的总平面图或建筑红线图要求;
(二)建筑单体符合已审批的施工图;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施工时所建的全部临时设施已拆除,施工渣土清运完毕;
(四)公厕、垃圾站(含垃圾围子)、室外给排水管道等公共配套设施、绿化工程、建筑基地环境已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建设;
(五)管线和道路已按所批准规划实施建设;
(六)对审批中的有关承诺事项已履行;
(七)符合其他规划要求。
第十条管线工程、道路工程及市政工程规划验收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竣工测量结果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内容的要求;
(二)施工过程中的修改设计经过规划部门的批准;
(三)无关设施已清理完毕,施工渣土清运完毕;
(四)配套设施和环境整治按要求落实到位;
(五)符合其它规划要求。
第三章规划核实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第十二条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批后管理跟踪记录表;
(四)建筑外墙装饰材料备案表(建筑工程项目提交);
(五)现场公示资料;
(六)建设工程正负零验收合格单;
(七)建设工程竣工影像资料(电子档);
(八)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件(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
(九)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应即时受理;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内容。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采取网络或者现场公告等形式公开征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内容,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公告时间不计入本办法规定的核实期限并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规划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出具城乡规划条件核实证书;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规划条件的,不予核实,并书面告知不予核实的理由。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待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重新提出规划条件核实申请。处理时间不计入本办法规定的核实期限。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测绘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或个人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条件核实证书的,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正确行使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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