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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南省湘潭市财政局 湖南省湘潭市卫生局等 | 文号:潭人社发[2010]3号 |
|---|---|
| 颁布日期:2012-01-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
潭人社发[2010]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工伤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促进我市工伤保险事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及《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的工伤保险费“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确定费率原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1月1日起,全市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以下标准执行: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1%;用人单位属二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2%;用人单位属三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3%。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按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确定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执行。
二、2012年1月1日前已参加工伤保险并实行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从2012年1月1日起分行业类别按照新的基准费率缴费参保。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湘潭市财政局
湘潭市卫生局湘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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