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 文号:潭政发〔2013〕11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4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8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3年4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政府工作的有序性、协同性、规范性和实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中共湘潭市委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市委决策部署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决议,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切实推行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高效规范的执行机制、奖惩分明的激励机制、权责统一的问责机制,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依法行政、民主公开,坚持廉洁从政、务实高效。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由下列成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团结协作,勤政廉政。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出访或较长时间离潭期间,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第七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二条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协同发展,推进“两型社会”建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经济总量、人均均量和运行质量同步提升,努力实现“两个率先”发展。
第十三条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着力完善社会管理,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五条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政府服务平台建设,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建设幸福湘潭。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围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要求,适时依法制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一般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重要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须经市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第十九条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组织起草。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条完善政府重大合同审查管理工作机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办法,依法依规依程序对政府合同进行审查和管理。对于标的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政府合同,严格实行专家论证制,确保政府合同审查质量;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和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以及市属国有投融资集团公司签订的重大政府合同,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实行提前介入和过程跟踪,参与、指导、监督合同的调研、谈判、起草、签订等工作,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并有效防范合同风险。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依法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实施行政审批、行政检查、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合法、合理、适当、及时和有效。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行政执法,健全规则,完善程序,规范裁量权,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将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四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重要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大事务、重大项目决策意见等,应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制性评估论证和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尽量取得一致意见;涉及县市区的,应当事前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
第二十八条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等,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条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削减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间,优化审批流程,及时调整公布审批项目目录。
第三十一条按照便民、利民要求,深化政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市级政务服务中心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的重要平台作用。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拓展电子政务大厅,强化网上行政监督,畅通政府和群众互动渠道,提供更多网上查询、办事和便民服务。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和询问,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让代表、委员和人民群众满意。
第三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及时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并深入基层下访回访,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三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特别关注、群众热议的问题,要高度重视,积极回应,调查核实,规范信息发布。对各部门重要信息发布,特别是发布涉及多部门的信息和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均必须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章强化政务督查
第三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实行政务工作督查制度。政务督查要围绕市委、市人民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注重实效,把握真实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准确反馈,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推动部署落实,促进决策完善。
第三十八条突出对《政府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文件中部署安排事项、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上级领导和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办理事项进行重点督查。切实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督查。
第三十九条突出督查市人民政府交办事项的答复与落实,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责任部门和单位必须在1周内将办理情况予以回复。对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结、且没有说明正当理由的,实行问责;市人民政府出台文件征求部门意见时,原则上要求在3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回复。
第四十条全市政务督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督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对市人民政府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所属单位的政务督查工作。
第九章加强绩效管理
第四十一条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实施绩效管理,以保证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重点,对部门依法行政、行政效能、服务质量、自身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十二条将绩效管理理念引入目标管理,促使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注重科学发展、依法行政、质量效益、保障和改善民生、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综合考核评价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市委、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实行耕地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客观准确反映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工作实绩。
第四十三条健全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将日常监管与年终考评相结合,体现不同部门工作特点和不同区域的差异,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考评。
第四十四条部门绩效管理考评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作为行政问责、干部任免、公务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规范政务活动
第四十五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各种政务活动,包括内事活动和外事活动,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严格审批。其中,需市人民政府市长出席的政务活动,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科按有关程序报秘书长审核、呈市长审定后组织实施;需由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出席的政务活动,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口联系秘书科室按有关程序报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呈拟邀请出席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领导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揭幕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博览会及各类论坛等。有特殊重大实际意义确需参加的,要简化议程、压缩时间,确保安全、务实、节俭。
第四十七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调研要有明确目的,注重实效,应避免连续到同一基层单位、企业,就同一或相近主题重复调研。要坚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搞迎送。
第四十八条规范出访活动,不安排无实质内容的出访,不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和照顾性出访。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路线、日程执行出国(境)任务。对外经济贸易、投资与项目洽谈和境外培训等重要活动及人数较多、天数较长的,根据任务需要专项报告、从严审批。
市人民政府领导出访不接受国(境)外企业资助出访费用,不由国内企业或下属单位摊派、提供出访费用。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外方所赠礼品严格按照有关外事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副市级以上(含副市级)领导同志出访,由组团部门或单位提出报告,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承办,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湘潭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管委会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出访的,由组团部门、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示范区)管委会提出报告,经出国任务归口部门和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直属正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县市区长出访,报市长审批。
第五十条国务院各部门和省领导及其他重要客人来潭考察、检查、指导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接待陪同的,接待部门、单位应事先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市长批准。
第五十一条市人民政府领导会见来访的重要外国人士、港澳人士、华侨知名人士和出席重要涉外活动,由主办单位提出报告,经主管部门、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初审,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会见来访的台湾重要人士和出席涉台活动,由主办单位提出报告,经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初审,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
第十一章会议制度
第五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五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市人民政府副巡视员、顾问、副秘书长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市直有关部门和中央驻潭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同时,邀请军分区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武警湘潭市支队负责人和群团组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会议。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总结部署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讨论和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3次。如有需要或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军分区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副巡视员、顾问、副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人民政府研究室、法制办公室、督查室、新闻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以及与议题直接相关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有关重要议题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相关领导和有关委室负责人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上报省人民政府和中共湘潭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审议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重要工作计划、决定和行政措施;
(六)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八)研究和部署其他需要常务会议讨论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书面批示提出,秘书长统筹安排,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确定。各级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须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五十六条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若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主动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意见不能取得一致的,报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无实质内容和明确意见或者未经协调的事项,一律不提交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涉及城乡规划、土地管理问题等事项,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审定。涉及财税政策、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方面的内容要在会前严格按程序报审。
第五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明确专人负责,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审定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由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第五十八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参会的应提前书面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请假,经秘书长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告会议主持人。
第五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召开会议,各级各部门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参会,因故不能参会的,应提前按有关程序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替会或顶会。凡未按会议通知要求派人参会,无故迟到、早退、缺席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核实后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有关部门详查严究,处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第六十条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集和主持。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可以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出席。不能按要求参加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人员,向会议召集和主持人请假。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核,由市长签发。
第六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并制订具体的议事规则。委员会由市长担任主任,并主持召开会议,对涉及城乡规划调整、国土资源供应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依法依程序实行集体决策。会议纪要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整理,并按程序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员会副主任审核,由市长签发。
第六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改进形式,提高实效。将每周一确定为无会日。大力提倡开短会、讲短话,一般会议只安排一位市人民政府领导讲话,大型会议原则上不超过2小时,会议交流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发言要精炼管用,不照念发言稿,力戒空话套话。
第六十三条市人民政府会议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坚持分块、分线合并召开,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且只安排与会议内容相关的市直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含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参加。确需县市区政府(含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参加的会议,报常务副市长审定;确需县市区政府(含园区、示范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科按程序报市长审定。同时,要严格控制规模和人数,严格执行会议定点及服务采购的有关规定。凡超规格、超规模的会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不下发通知,市财政不拨付经费。
第十二章公文审批
第六十四条各级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除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和紧急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电科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一般不得直接报领导同志个人,不得多头报送。
第六十五条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牵头协调,争取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依据和理由,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协调或决定。
第六十六条各级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转请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且能明确答复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第六十七条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上级呈报的请示、报告,由市长签署或签发。需提请市委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研究的重大事项或重要议题、重要工作,由市长确定。
第六十八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市长审核,由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由分管副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特别重要的,由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第六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代市人民政府起草的公文稿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批、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市人民政府领导对发文和请示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对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七十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注重实效。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无新规定的,对上级文件没有新的贯彻要求的,没有实质内容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已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一般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充分运用信息化系统,减少纸质公文数量,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第十三章廉政建设
第七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厉行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严格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改扩建、新建、租赁或购买办公楼,严禁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
第七十三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带头遵守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要求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执行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同时,要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十四章纪律作风
第七十四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始终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重要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安排的重点项目、部署的重要工作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或单位主要责任人应向市人民政府或分管副市长、市长作出情况说明,并严格追究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融洽党群干群关系。
第七十六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涉及全局和重大敏感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七十七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下级政府和基层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须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且一般不公开发表。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内外事活动安排,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十九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市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市长、秘书长离潭外出,应事先报告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应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潭外出,须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八十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时搜集、处理、报送各类突发性事件等紧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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