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园区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管理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园区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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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7-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园区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园区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的统一规范管理,有效掌握园区建设工程项目总量和规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设领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2001年),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对全市园区所有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城区范围内(含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下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报建综合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价格调节基金、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以及相关行政执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各园区、示范区范围内的项目建设施工许可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各园区、示范区不得再以“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号章”办理项目建设施工许可。
二、建设工程项目所有报建综合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所有的收费纳入市级财政管理。各园区、示范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市级与园区、示范区3:7的比例分配,市财政局于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70%返回园区、示范区,主要用于园区、示范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对园区、示范区范围内的各类公益性项目、民生工程、重大产业项目或国、省重点工程等的报建手续,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予以支持办理。
四、对园区、示范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报建综合收费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先按本通知第二条执行,再由市城乡建设、财政部门统一受理,提出处理意见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后再行处理。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园区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管理的监督检查,严禁违法违规审批以及擅自减缓免建设工程报建综合收费等行为,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再造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能,优质高效服务项目建设。市政务服务中心正式运行后,要为园区、示范区项目建设开辟“绿色通道”。
七、本通知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市人民政府以前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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