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合法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合法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州政办发 [2010] 57号 |
|---|---|
| 颁布日期:2010-09-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规范合法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0]5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州矿山行业工伤保险征缴方式的请示〉的复函》(湘人社函〔2010〕98号),为进一步做好合法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合法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经州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州内各类合法煤矿、有色金属矿山及其它金属矿山企业应依法为其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按实际产量每生产1吨矿产品征收5元的标准执行。实际产量低于企业资质核定产量的,按核定产量缴纳。新井基建或停产整顿期间的企业仍按上年度全州社会平均工资的3.3%缴纳。
二、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合法矿山企业工伤保险工作由所在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工伤保险费可委托矿产资源非税统征部门代为征缴。代征部门应按月将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划转到工伤保险基金专户。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凭银行入帐通知回单开具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据,并按月与代征部门就其所代征的工伤保险费和合法矿山企业的实际产量进行核对。没有明确代征部门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征缴。
三、合法矿山企业必须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参保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按实名制办理参保手续;从业人员发生异动,矿山企业应在24小时内向所参保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申报之日起48小时内办好参保异动手续。参保人员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合法矿山企业的工伤保险费征缴标准,按州工伤保险费费率调整办法适时调整。
五、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工作措施,认真落实工伤保险责任,积极推进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坚决依法打击截留、挤占、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和安全。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