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陽市人民政府關于批轉市财政局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益陽市本級财政資金存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益陽市人民政府關于批轉市财政局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益陽市本級财政資金存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益政發〔201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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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1-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益陽市人民政府關于批轉市财政局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益陽市本級财政資金存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益政發〔2016〕2号
赫山區、資陽區人民政府,益陽高新區管委會,大通湖區管委會,市直各單位:
市财政局、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益陽市本級财政資金存款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益陽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3日
益陽市本級财政資金存款管理辦法
市财政局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
第一條爲了進一步規範财政資金存款的分配,充分發揮财政資金存款的引導作用,調動各銀行支持地方經濟的積極性,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财政資金存款是指政府财政部門統一管理和代管的所有商業銀行賬戶存款,包括國庫資金、财政專戶資金和其他資金存款。财政資金銀行存款分爲活期存款、協議存款和定期存款。
第三條開設财政資金存款活期賬戶,市财政局與經辦銀行簽訂存款協議(人民銀行庫款除外)。活期賬戶除按協議約定保留一定數額的活期存款外,其餘均爲協議存款。
第四條市财政局負責做好所管賬戶現金流的監測。财政資金在保證安全、正常撥付和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前提下,盡量壓縮活期存款,增加協議存款、定期存款,提高财政資金使用效率。
第五條财政資金在銀行間的存款分配,由市财政局會同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根據各商業銀行設立時限、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和代理财政業務的相關指标考核結果進行計算分配。分配方案經市财政局局長簽發,由經辦科室通知相關銀行負責人,相關銀行應指定專人辦理資金存入或劃轉手續。
第六條根據各商業銀行在市中心城區設立時限的不同,将各商業銀行區分爲新銀行和老銀行。
自省銀監局批複之日起,在市中心城區設立時間3年(含)以上的銀行界定爲老銀行;設立時間未滿3年的市域外引進銀行及以後進駐中心城區或新成立的商業銀行(不含原老銀行更名)統一界定爲新銀行。
新銀行自省銀監局批複之日起,在市中心城區設立時間滿3年(含)後,自動晉級爲老銀行。
第七條财政資金存款分配采用二次分配法進行測算确定。
(一)首次分配在新老銀行間進行測算分配。其測算方法爲:以測算日爲基期,以納入當期測算分配範圍的各商業銀行基期存款餘額總量爲當期财政資金存款應分配基數,以人民銀行公布的新老銀行基期前12個月月末平均社會融資規模量分别占納入當期測算分配範圍的所有商業銀行基期前12個月月末平均社會融資規模總量的比率爲應分配比例,測算确定新老銀行當期财政資金存款應分配份額。其中,新銀行社會融資規模量按其期末實有社會融資規模量的1.5倍計算。
1.新銀行應分配财政資金存款數=當期财政資金存款應分配基數×[新銀行基期前12個月月末平均社會融資規模量×1.5÷(新銀行基期前12個月月末平均社會融資規模量×1.5+老銀行基期前12個月月末平均社會融資規模量)]
2.老銀行應分配财政資金存款數=當期财政資金存款應分配基數×[老銀行基期前12個月月末平均社會融資規模量÷(新銀行基期前12個月月末平均社會融資規模量×1.5+老銀行基期前12個月月末平均社會融資規模量)]
(二)再次分配在納入當期測算分配範圍的各商業銀行間進行測算分配。其測算方法爲:以首次分配測算确定的新老銀行應分配财政資金存款數作爲新老銀行當期财政資金存款應分配基數,以各商業銀行分别在新老銀行當期指标考核中得分占比爲應分配比例,測算确定各商業銀行當期财政資金存款應分配份額。
1.新銀行中某商業銀行應分配财政資金存款數=新銀行當期财政資金存款應分配基數×(新銀行中某商業銀行當期考核得分÷新銀行中各商業銀行當期考核得分總和)
2.老銀行中某商業銀行應分配财政資金存款數=老銀行當期财政資金存款應分配基數×(老銀行中某商業銀行當期考核得分÷老銀行中各商業銀行當期考核得分總和)
第八條對各商業銀行的考核,區分新老銀行不同類别,分别采用不同的考核計分辦法進行評定,評定結果作爲計算各商業銀行在同類銀行當期指标考核中得分占比的依據。考核指标包括“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和“代理财政業務”兩項,按總分100分計算。
第九條對新銀行的指标考核,按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指标90分、代理财政業務指标10分進行評定。
(一)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指标90分。其中:“社會融資規模總量”35分,“社會融資規模增量”30分,“餘額存貸比”25分。“社會融資規模總量”、“餘額存貸比”爲基期前12個月月末平均數;“社會融資規模增量”爲基期前12個月月末平均社會融資規模總量與上年同期同口徑指标的差額。當年新成立的銀行按“社會融資規模總量”65分,“餘額存貸比”25分計算。
社會融資規模總量分=35×(某新銀行基期前12個月月末平均社會融資規模餘額÷新銀行中基期前12個月月末平均社會融資規模餘額的最高值)
社會融資規模增量分=30×(某新銀行基期前12個月月末平均社會融資規模增量÷新銀行中基期前12個月月末平均社會融資規模增量的最高值)
餘額存貸比分=25×(某新銀行基期前12個月月末平均餘額存貸比÷新銀行中基期前12個月月末平均餘額存貸比的最高值)
(二)代理财政業務10分。市财政局、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每年根據《商業銀行(社)代理益陽市本級财政業務考核辦法》對各新銀行當年代理财政業務的情況進行考核,考核得分作爲各新銀行代理财政業務的評分依據。當年新設立的銀行代理财政業務分按新銀行上年考核的平均分計算。
代理财政業務分=10×(某新銀行上年考核得分÷新銀行中上年考核的最高得分)
第十條對老銀行的指标考核,按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指标80分、代理财政業務指标20分進行評定。
(一)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指标80分。其中:“社會融資規模總量”35分,“社會融資規模增量”30分,“餘額存貸比”15分。“社會融資規模總量”、“餘額存貸比”爲基期前12個月月末平均數;“社會融資規模增量”爲基期前12個月月末平均社會融資規模總量與上年同期同口徑指标的差額。
社會融資規模總量分=35×(某老銀行基期前12個月月末平均社會融資規模餘額÷老銀行中基期前12個月月末平均社會融資規模餘額的最高值)
社會融資規模增量分=30×(某老銀行基期前12個月月末平均社會融資規模增量÷老銀行中基期前12個月月末平均社會融資規模增量的最高值)
餘額存貸比分=15×(某老銀行基期前12個月月末平均餘額存貸比÷老銀行中基期前12個月月末平均餘額存貸比的最高值)
(二)代理财政業務20分。市财政局、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每年根據《商業銀行(社)代理益陽市本級财政業務考核辦法》對各老銀行當年代理财政業務的情況進行考核,考核得分作爲各老銀行代理财政業務的評分依據。
代理财政業務分=20×(某老銀行上年考核得分÷老銀行中上年考核的最高得分)
第十一條市财政局原則上每月對納入考核範圍的各商業銀行應分配的财政資金存款進行一次測算,并将測算結果與各商業銀行當期實有财政資金存款進行比較,當應分配數大于實有數時,差額部分爲财政資金存款應調入數,反之則爲調出數。
對各商業銀行财政資金存款的月度調度,市财政局通過采取國庫現金管理、調節收入繳庫、調整支出賬戶或直接在商業銀行間進行調度等方式進行平衡,商業銀行間直接調度單筆起調數爲1000萬元。
第十二條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于每月11日前向市财政局提供納入考核範圍的各商業銀行上月月末社會融資規模總量、社會融資規模增量及餘額存貸比等相關數據,市财政局于季後10個工作日内據此進行财政資金存款分配。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社會融資規模特指銀行提供的融資額。包括各項貸款、委托貸款(不含公積金貸款)、信托貸款、未貼現的銀行承兌彙票、銀行業金融機構投資性房地産。
第十四條以後進駐市中心城區經市财政局和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認定納入财政資金存款分配範圍的商業銀行,在正式營業時,由市财政局一次性給予1億元的财政資金存款支持。時間不少于3個月,但最長不超過3年。
第十五條各銀行市級分行應指定市中心城區的l家支行代理所有财政業務和财政資金存款業務,考慮業務的連續性,原則上要求爲現已代理财政國庫集中支付業務的支行。
第十六條各銀行市級分行應支持配合市财政局和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做好财政資金存款分配和資金調度工作,保證财政資金及時支付。經考核,當期财政資金存款确需調出的銀行,有關分行要加強督促,确保在規定時間内無條件調度到位。拒不服從調度和拒絕、延壓财政資金支付的,市财政局和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将減少對該分行的财政資金存款份額;情節嚴重的,将依據相關管理規定取消代理财政業務資格和财政資金存款業務資格。
第十七條各商業銀行不得将财政資金存款與職工個人收入分配挂鈎。一經查實,減少直至不再安排财政資金存款。
第十八條市财政局紀檢監察、監督機構和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相關職能機構要加強對财政資金存款管理情況的監督。
第十九條市城建投公司、市交發投公司和市國有資産經營公司的有關資金以及住房公積金、房屋公共維修基金等政府部門管理的其他專項存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市轄各區應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财政資金存款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益陽市本級财政資金存款管理暫行辦法》(益政發〔2012〕12号)同時廢止。
附件:1.新銀行财政資金存款測算分配表
2.老銀行财政資金存款測算分配表
http://www.yiyang.gov.cn/yiyang/2/78/96/content_1773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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