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益阳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1-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益阳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监察局、人民银行益阳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制定的《益阳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益阳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监察局人民银行益阳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厅局《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向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部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含高新区、工业园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住建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社部门)分别作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见附件1),并由市人社部门、建筑施工企业、开户银行签订《益阳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三方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书》),开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存款帐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帐户),存入相应的工资保障金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三条工资保障金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核定应交保障金数额

工资保障金根据工程造价以超额累进的方式,即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5%、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4%、3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来核定。市住建部门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核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并开具开户通知书(见附件2)。发生过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应加倍交存。

(二)交存工资保障金

建设单位到市住建部门领取开户通知书和《三方协议书》,施工企业到银行办理保障金专用存款帐户开户手续(每个施工企业只设立一个专用帐户),并存入规定数额的工资保障金,施工企业凭银行存款回单与市人社部门签订《三方协议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市住建部门凭已签订的《三方协议书》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四)工资保障金期限

工资保障金的保证期限为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验收社会公示后6个月。在此期限内原则上不得退还保障金,特殊情形由市人社部门和市住建部门另行协商确定。

(五)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前,施工企业必须向市住建部门提供由市人社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六)退还工资保障金

工程竣工验收并向社会公示6个月后,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凭该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和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申请办理工资保障金退还手续。市人社部门经核实该工程无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情况后,通知开户银行退还施工企业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未经市人社部门同意,开户银行不得随意支付工资保障金,违者由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市银监局责成该开户银行等额补充。

第四条农民工投诉施工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市人社部门负责查处。施工企业不支付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市人社部门书面通知开户银行从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账户中划拨资金垫付其所拖欠工资,并告知市住建部门。同时,要求施工企业在10日内补足工资保障金,否则由市住建部门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五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执行工资保障金规定的情况将与其市场信用等级评定、资质核验和升级、评先评优挂钩。施工企业违反工资保障金规定的,人社、住建、银信部门将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和银行征信系统,向社会公示,并通报相关部门。

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和项目经理,依法对其从业资格、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处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数额较大,经人社等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负责本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企业要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办理工资支付签收手续并按规定予以保存。施工企业发包劳务作业时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严禁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因违法发包而引发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由发包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对农民工与建筑业企业发生的有关工资支付纠纷问题,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七条住建部门负责对建筑市场的监管,严格执行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人社部门负责对建筑行业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市银监局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监管。开户银行负责对专用存款帐户的管理,对入帐的款项来源、金额等情况作详细注明,并按照《三方协议书》约定监督管理使用资金;确保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支付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装修施工、水利、交通工程等行业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区县(市)参照本办法制定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书、开户通知书)

http://www.yiyang.gov.cn/jsp/zwgk/browser/content.jsp?id=8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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