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益政办发〔2013〕5号
颁布日期:2013-01-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1日

益阳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保障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室内装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和监督管理的建设、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军事设施及其它特殊工程的室内装饰,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公共建筑和家庭居室的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室内六面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等活动。

第四条室内装饰应当坚持质量第一,确保安全、美观实用和节能节材、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五条室内装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室内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室内装饰行业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室内装饰企业的资质认证、审查工作,督促设计、施工企业诚信经营,加强对室内装饰行业的自律管理。

第六条各级经信、发改、财政、规划、住建、房管、工商、质监、公安、消防、安监、人社、环保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企业,应依法取得室内装饰资质证书,并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未取得室内装饰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的,不得从事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活动。

第八条室内装饰企业承揽设计、施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装备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

第九条室内装饰企业、设计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营业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室内装饰定额预算和设计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室内装饰企业从事公共场所装饰工程,在工程开工前,应将设计图纸和资料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备案。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室内装饰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机构实施全程监理。

第十三条市外单位来本市从事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的,必须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认证书,到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登记备案,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室内装饰工程竣工后,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室内装饰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室内装饰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及清运。

第十六条室内装饰企业和个人从事装饰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户及财产的安全。室内装饰企业应当为施工人员的操作安全购买人身意外事故保险。

第十七条装修人和装饰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十八条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及社会团体投资的新建、改建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监理和设计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

第十九条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安全。对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已鉴定为危险建筑物的,不得进行室内装饰施工。

房管部门应加强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监管。

第二十条在住宅区内从事住宅室内装饰施工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住宅区的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一条室内装饰工程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两年,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免费负责维修。非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损毁,施工单位维修时可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企业必须规范经营,不得涂改、转借、出卖、伪造或骗取有关证照,禁止销售、使用违反国家有关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规定的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企业设计资质或施工资质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揽工程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的;

(三)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进行室内装饰施工的;

(四)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室内装饰工程擅自施工的;

(五)在已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内进行装饰施工的;

(六)在室内装饰施工中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室内装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室内装饰行业协会依照《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公告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备案手续、年检手续的;

(二)涂改、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伪造资质等级证书,承揽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的。

第二十五条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扰乱室内装饰市场秩序,妨碍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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