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永政发〔2013〕19号
颁布日期:2013-10-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永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4日

永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具有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及《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

(二)依据法定权限审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三)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四)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定职权,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必须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按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对未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开工等有关手续。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见附件)。

按前款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国家或省认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其评价报告应报送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定,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办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下列四种情况例外:

(一)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8000米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分为两种方式确定,由建设单位选择: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不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按照地震动参数分区界线高值一侧的参数确定。

(二)已经完成地震小区划或者经国家批准的城市抗震设防区划工作的建设工程,按照区划结果确定。

(三)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按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项目前,应当到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确定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出具意见:

(一)对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告知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意见。建设单位在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及省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后,报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批。

(二)对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以及地震小区划结果等,在《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上签署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意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永州城市规划建设应考虑地震台站观测环境保护范围,不能破坏和影响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的计算和划定依据《地震台站观测环境技术要求》(GB/T19531.1—2004)确定。

第九条对在地震台站周围200米以内兴建的7层楼(含)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反馈意见。

第十条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全过程监管。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要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各环节加强抗震设防质量监管,落实各环节主体部门的责任。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施工;主管部门加强施工质量的过程监控。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工程设计图的抗震设防设计进行审查,并应参与工程建筑的抗震设防竣工质量验收。

第十一条进行了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手续、抗震设计及其竣工资料等应分别报市、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归档。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有关审批部门为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未进行抗震设防的建设工程办理手续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等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事项不得违反市政府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目录

附件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目录

一、重大建设工程

(一)省以上的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建筑;国际电信楼、国际卫星地球站、省中心长途邮电通信枢纽;

(二)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与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等)的建筑;三级医院的住院部、医技楼,市医疗中心;县级以上的独立采、供血机构;

(三)公路、铁路干线上的特大桥梁、300米及以上的隧道及立交桥工程,铁路特大型站的候车楼,国际、国内主要干线中的航空站楼;

(四)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规划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7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厂、50万伏及以上的变电所和50万伏及以上大跨越塔;

(五)坚硬、中硬场地上80米及以上或者中软、软弱场地上60米及以上的高层建筑工程;20万人口以上城镇的应急指挥中心。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一)核电站和核设施工程;

(二)大、中型化工企业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生产设施;

(三)贮油3万立方米及以上、贮气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设施和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强腐蚀物质的仓库;

(四)容量在3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大坝。

三、国家及省里有关部门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

(一)具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终局容量10万门及以上程控电话端局、承担特殊重要任务的本地网汇接局和市话局、应急通信用房、一级邮件处理中心;

(三)高速公路、地铁、II类以上机场,五千吨以上码头;

(四)市政府所在地城区大型供水、供气、供油、供热设施和主干管线工程;

(五)1200座及以上的大型影剧院、礼堂、娱乐场所;5000座及以上的体育馆(中心)和预计年销售额超过一亿元的大型商场;

(六)60米及以上的烟囱;

(七)日处理800吨及以上能力的尾矿坝;

(八)日处理4万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工程;

(九)坝高60米及以上的高坝和位于城市市区或上游的I级挡水工程;

(十)防洪大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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