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永政发〔2012〕6号
颁布日期:2012-03-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

永政发〔20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1〕16号),确保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永州市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内县以上国有集体企业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以前已确认为工伤或者因患职业病目前仍由企业或主管部门支付工伤待遇的在职工伤人员和退休退养工伤人员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不包括与原企业解除、终止了劳动关系或终止了工伤待遇关系的工伤人员以及一次性享受了工伤待遇、抚恤待遇的工伤人员、供养亲属。

二、资金来源

各县区要通过统筹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多种渠道筹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所需资金。

对尚未参保的企业,必须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后,同步将其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对已参保的企业,应将其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上述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时,企业按规定标准一次性趸缴相关费用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对已实施关闭破产或改制企业,其关闭破产或改制前因工伤残(含职业病)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所需资金,根据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按属地原则,由工伤职工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同级财政补助的方式解决。

按照湘政发〔2011〕16号文件精神,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财政部在企业破产时一次性补助的1-6级工伤及职业病人员费用、抚恤人员费用,省财政、破产管理机构或破产企业原主管部门等在2011年9月底前将剩余年限资金已一次性缴付到相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由亏损补贴支付的,剩余年限资金由省财政衔接企业主管部门或重组企业分年在每年4月底前缴付到相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已随社区管理机构下划经费补助基数的,由市或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分年度在每年4月底前拨付到相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中央在湘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财政部在企业关闭破产时核算的1-6级工伤及职业病人员费用、抚恤人员费用,应由相应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破产管理机构或破产企业原主管部门(上级企业)等一并移交至相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省属改革改制企业按照湘政发〔2011〕16号文件精神由省财政核实后将相应的工伤保险预留费用拨付至相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省属以下破产改制企业工伤预留费用拨至相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三、确保老工伤人员各项待遇

各县区在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时,应实事求是核查老工伤人员身份,核查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表、退休审批表、伤残等级证等原始工伤材料,确认老工伤人员受伤部位和诊断。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退休人员不再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在职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按《工伤保险条例》和省里的相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已经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老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

四、做好工伤保险各项基础工作

各县区要加快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按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实现各类企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将各类企业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要加强工伤保险费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增强基金保障能力。今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要一并解决参保前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避免再出现新的老工伤人员。

五、切实抓好督促落实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监察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要按照相关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加大对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各县区要对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负总责,制定本地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完善具体工作措施,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力量,确保在2012年底前将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及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企业和中央下放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强化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并对老工伤人员纳入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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