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永政办发〔2009〕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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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7-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通知
永政办发〔2009〕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七月十六日
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一、为了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第2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的调解工作。
三、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受理复议申请之后,复议决定作出之前,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在不违背法律和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的基础上,行政复议机构依行政争议当事人的合意,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依法居中调停,使争议在不伤和气的氛围中得以解决,最终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目的。
四、行政复议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合理、平等、有限、中立、效率原则。
五、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五十条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进行调解:
(一)社会关注度大、存在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案件;
(二)案件复杂,当事人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
(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或处罚不适当的案件;
(四)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可能难以执行到位的案件;
(五)行政行为涉及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的案件;
(六)行政行为涉及民事纠纷的案件;
(七)具体行政行为为行政裁决、行政合同或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案件;
(八)其他可以调解的案件。
六、调解在行政复议机构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具体行政行为的承办人员,申请人、第三人(或各自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一同参加。
七、调解中,原则上由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也可以由行政复议办案人员提出方案。
八、实行开放式调解。对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大的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可邀请在本地有影响的相关工作人员和行业专家参加。
九、主持调解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查明案件事实;
(二)分清责任,说服教育;
(三)提出调解方案、协议;
(四)征求争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的方案、协议;
(五)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十、调解达成协议后,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制作书面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行政复议请求;
(三)争议的案由及主要情况;
(四)当事人协议的内容;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六)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复议机关加盖印章;
(七)签订协议的日期。
行政复议调解书,自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行政复议调解书当事人各执一份,行政复议机构留存二份备案。
十一、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调解协议。
十二、行政复议案件调解期限,应当遵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办案时限。
十三、行政复议办案机构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不得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存在违法、违纪的调解协议无效,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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