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张政办发〔2015〕34号
颁布日期:2015-08-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为了依法正确、及时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规范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政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为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具体办理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事项。

二、下列行政复议事项,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政府法制办直接办理:

(一)区县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以下统称下级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受理的;

(二)市人民政府依法直接受理应当由下级行政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决定不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四)决定停止执行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五)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

(六)转送对国务院部门、省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提出的审查申请的;

(七)依法作出中止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决定的;

(八)依法作出终止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决定的。

三、下列行政复议事项,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政府法制办直接办理,但影响重大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不应当受理,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

(二)依法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

(三)依法作出维持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

(四)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和解书的;

(五)依法作出行政复议调解书的。

四、下列行政复议事项,市政府法制办应当依法审查,提出意见,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依法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行政复议决定的;

(二)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市人民政府责令其履行的;

(三)依法作出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决定的行政复议事项。

五、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以及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属于国务院部门、省人民政府部门的规定,依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在7日内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处理。

(二)属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确认合法、撤销或者修改的决定。

(三)属于下级行政机关的规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依法应当撤销或者修改的,由市政府法制办与文件制发机关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制发机关同意自行纠正的,不再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意见不一致的,制发机关不同意纠正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对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以及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不履行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的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最终裁决的,由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市政府法制办发现下级行政机关有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况的,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部门处理。

接受转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市政府法制办。

八、对市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被申请人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及时提出书面答复,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及时履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九、市政府法制办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和经市人民政府审批或者决定后签发的其他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应当加盖市人民政府印章。

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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