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5-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4〕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2日
张家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和《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湖南省地震局关于将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湘计投〔2000〕38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管理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地震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
(二)审查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并报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发改、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地震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必须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其主要内容是: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在项目立项审批或者设计前,由建设工程业主向当地地震管理部门填报《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并经地震管理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见附件),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由市地震管理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审定抗震设防要求。拟建工程项目业主必须将市地震管理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编入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业主,应当根据市地震管理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经市地震管理部门核发的《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起提交投资主管部门查验。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邀请市(县)地震管理部门参与重大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地震管理部门重点审查初步设计文件中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
(五)市地震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对必须实施抗震设防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抗震设计规范和要求进行抗震勘察和设计;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监理。
第五条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发改部门在审查、论证和审批拟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通知市(县)地震管理部门参加。
第六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湘计投〔2000〕382号文件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四)其他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第七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按照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受委托的安全性评价工作单位在开展工作前,应当报告市地震管理部门。本市以外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应当在市地震管理部门进行资格查验备案,并按照资质证书确定的级别和业务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八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震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震管理部门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震管理部门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第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目录
附件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目录
一、重大建设工程
(一)省以上的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建筑,国际电信楼、国际卫星地球站、省中心长途邮电通信枢纽;
(二)研究、中试生产和存储剧毒生物制品以及天然人工细菌与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等)的建筑;三级特等医院的住院楼、医技楼;
(三)公路、铁路干线上的特大桥梁、300米以上的隧道及立交桥工程,铁路特大型站的候车楼,国际、国内主要干线中的航空站楼;
(四)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的电力调度中心,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7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50万伏以上变电站和50万伏以上大跨越塔;
(五)坚硬、中硬场地上80米以上或者中软、软弱场地上6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工程;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各类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用房。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一)核电站和核设施工程;
(二)大、中型化工企业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生产设施;
(三)贮油3万立方米以上,贮气10万立方米以上的设施和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强腐蚀物质的仓库;
(四)库容在3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三、湘计投〔2000〕382号文件规定的建设工程
(一)具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
(二)终局容量10万及以上的程控电话端局、承担特殊重要任务的本地网汇接局和市话局、应急通讯用房、一级邮件处理中心;
(三)高速公路、地铁、二类以上机场、5000吨以上码头;
(四)市政府所在地的大型供水、供气、供油、供热设施和主干管线工程;
(五)1200座以上的大型影剧院、礼堂、娱乐场所;5000座以上的体育馆(中心)和预计年销售额超一亿元的大型商场;
(六)高60米以上的烟囱;
(七)日处理能力800吨以上的尾矿坝;
(八)日处理4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工程;
(九)坝高超过60米以上的高坝和位于城市市区或上游的I级档水工程;
(十)防洪大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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