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张政办发〔2009〕13号
颁布日期:2009-12-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

张政办发〔2009〕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建立健全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和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银监局《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6号)及其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我市自2004年底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以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大为减少,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采取有效措施,立足长远,标本兼治,形成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合力。要逐步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拓宽到交通、水利、电力等建设领域,努力实现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全覆盖。

二、规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存管理和使用监控

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后,应当签署“四方协议”。“四方协议”由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商业银行先行签署,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再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查,对首付保障金缴存情况审核后签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盖章的“四方协议”办理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

工期在6个月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15%缴存首付保障金;工期超过6个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工期时间同比例计算6个月工程造价的15%缴存首付保障金。首付保障金足额缴存后,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四方协议”上签署盖章,并监督协议履行。

首付保障金首先缴存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保障金归集专用账户,足额缴存后划转至建筑施工企业开设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监控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该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的转账支付。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每3个月按前3个月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存入一次后续保障金;账户余额低于前2个月支付工资总额时,开户银行应向建设单位发出存款通知,要求其安排资金补足。建设单位未足额存入后续保障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予以停工处理。

建设单位资金困难,首付保障金不能按上述标准缴存或不能一次性足额缴存,实缴金额达到工程造价5%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可先行在“四方协议”上签署盖章,待实缴金额达到15%时再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账户并划转资金。在5%限度内,严禁缓存、减存保障金。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保障金台账,严格规范保障金管理。

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和《中共张家界市委办公室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张办〔2009〕23号)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前,首付保障金按照工程造价的5%缴存。

三、明确职责分工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后要按照合同及时拨付工程款,防止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发放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前督促建设单位缴存保障金,并做好“四方协议”的备案工作,对未备案“四方协议”的建设项目不得不发放施工许可证。坚持按层级管理的原则,建设项目在哪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就在哪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缴存保障金并签订“四方协议”。对于跨层级缴存保障金并签订“四方协议”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可。同时,加大建设监察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违法行为。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合同拨付工程款,对不按合同拨付工程款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严肃追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责任,对恶意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停办相关开发项目各项手续,并在开发资质年检时暂缓登记或降低其资质等级。

建筑施工企业要在各个建设项目建立规范的工资支付制度,制作工资支付表,将工资直接发放到每一个农民工手中,严禁将工资委托给非金融机构或“包工头”、班组长等代发;要做到一个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工程完工时结清全部工资,切实承担起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对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停工督促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以避免发生大面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归集账户保障金的管理,严禁将归集账户的资金违规提前支取;加强建设项目工资支付账户的监控,工资支付账户的资金流向只限于向农民工个人工资存折转账支付,严禁提取现金或套取资金挪作他用。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深入工地检查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等情况,逐步建立施工项目农民工工资联系人制度、施工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按月报告制度等。发现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该纠正的要纠正,该处罚的要处罚,同时将处罚情况通报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记入企业诚信档案。要在建筑行业深入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在施工工地的醒目位置张贴《工资支付告知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增强农民工的维权意识,让农民工知法用法、依法维权。

对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两个拖欠”的投诉,劳动保障、建设、房地产等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依法处理。已缴存保障金的建设项目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原则上在哪一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保障金,就由哪一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由建设、房地产等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兑付工程款。未缴存保障金、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负责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未足额缴存保障金、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谁审批、谁负责。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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