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卫职工因公伤亡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卫职工因公伤亡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4〕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环卫职工因公伤亡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8日

长沙市环卫职工因公伤亡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环卫职工合法权益,尽可能弥补环卫职工因公伤亡事故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市政府决定设立环卫职工因公伤亡救助资金。为加强救助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沙市环卫职工因公伤亡救助资金(以下称救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城管执法局设立“双控”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救助资金是指用于长沙市城区环卫局、各环卫作业单位从事环卫作业的环卫一线职工(含道路清扫职工、垃圾站和公厕打扫员、渣土现场监管员、道路、站厕一线管理员、洒水车、机扫车、垃圾运输车驾驶员,以下称环卫职工)因公死亡、致残、重伤的一次性救助,不重复享受。本救助资金与其他医疗、工伤保险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救助不相冲突。

第四条救助资金由长沙市环卫职工因公伤亡救助资金领导小组进行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城管执法局局长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市容环卫处,由市城管执法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市环卫职工因工伤亡救助资金领导小组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下,确保救助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市环卫职工因公伤亡救助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救济对象核查、公示、建档、建立资金台账等日常管理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按照市环卫职工因公伤亡专项救助资金领导小组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救助对象和资金绩效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接受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的监督。

第七条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年度滚动使用,不得从资金中提取管理费。当年未使用完的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第八条救助资金救济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结果公示、资金拨付等4个环节进行管理。

第九条救助资金筹集渠道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市财政局每年拨付200万元,以专项账户上额度不超过200万元为上限,用于环卫职工因公死亡、残疾、重伤救助;

(二)专项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三)按规定可用于环卫职工因公伤亡致残救助的捐赠收入等其他资金。

第十条救助标准

(一)因公死亡救助标准:因公死亡职工家属可申请8万元救助金。

(二)因公致残救助标准:十级伤残可申请救助金0.5万元,伤残程度每提高一级,申请救助金标准提高0.5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因公重伤救助标准:依据经审核后的医药费用总金额给予相应救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救助标准如下(单位:万元):

医药支付总额

¥<3

3≤¥<5

5≤¥<8

8≤¥<10

¥≥10

救助标准

10%

15%

20%

25%

3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单位环卫职工因公死亡、重伤事故处理完毕后,由符合市环卫职工因公伤亡救助条件的职工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填写《长沙市环卫职工因公伤亡救助金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救助资金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长沙市环卫职工因公伤亡救助金申报表》;

2.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证明材料;

3.原始病历和抢救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初次(当天及连续治疗)诊断证明;

4.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

5.受伤害人员的受伤害经过,旁证材料;

6.被派遣到外单位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应提交对方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7.交通事故伤害或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责任裁定书和相关处理证明;

8.申请伤残救助的,提供具有资质的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证明;申请重伤救助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住院、医疗费开支情况等证明;

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10.相关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单位上报。各单位将初审的《申报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盖章后,以书面形式上报长沙市环卫职工因公伤亡救助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长沙市环卫职工因公伤亡救助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材料核实审查并予以备案,逐级报批。审核时必须审验原件并留存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审批。长沙市环卫职工因公伤亡救助资金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签署审批意见。

(五)公示。专项资金拟救助对象的审批实行公示及异议处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经审核的《长沙市环卫职工因公伤亡救助金申报表》将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六)付款。公示结束后,市财政局按照市环卫职工因公伤亡救助资金领导小组批复,将救助资金拨付至用工单位,再由用工单位拨付至被救助职工本人或其他法定继承人的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救助资金项目的审批实行公示及异议处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在公示之日起7天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所公示项目的内容真实性、审批的合理性等问题提出异议。

第十三条对公示情况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交异议书,并提供证明材料。提出异议者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书中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对匿名无正当理由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异议由市环卫职工因工伤亡救助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处理,同时把处理意见上报市环卫职工因工伤亡救助资金领导小组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每年年底,长沙市环卫职工因公伤亡救助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领导小组备案。领导小组要加强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的检查,对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从2014年2月8日起施行,原长政办〔2012〕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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