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性项目融资管理的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性项目融资管理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长政办发〔2010〕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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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2-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性项目融资管理的意见
长政办发〔2010〕27号
市直机关有关单位,各政府投资公司(项目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性项目融资(以下简称项目融资)管理,防范政府性项目的债务风险,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科学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我市项目融资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项目融资定义范围
本意见所指的项目融资是指政府投资公司(项目公司)通过银行贷款或者发行股票、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股权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为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筹集资金的融资行为,但不包括政府投资公司(项目公司)通过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融资行为。
二、项目融资计划管理
(一)市财政局作为项目融资管理部门,受市政府委托管理政府投资公司(项目公司)的融资行为。
(二)政府投资公司(项目公司)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项目计划,在每年的9月前向市财政局申报下年度的项目融资计划。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住建委等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重点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等因素对项目融资计划进行初审,并在10月前汇总编制全市项目融资计划经市政府审核批准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项目融资计划,对政府投资公司(项目公司)出具项目融资计划批复,作为项目融资依据。
(三)政府投资公司(项目公司)根据下达的项目融资计划,具体落实融资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确实需要调整融资计划的,政府投资公司(项目公司)应在保证项目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向市财政局报送融资计划调整方案。市财政局初审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核批准。
(四)市政府和政府部门不能为政府投资公司(项目公司)项目融资提供担保。
(五)未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政府投资公司(项目公司)不得相互或者对其他单位的融资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三、项目融资资金管理
(一)项目融资资金实行市财政局与政府投资公司(项目公司)“双控”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用途变更时,应按照原计划申报程序报批。
(二)政府投资公司(项目公司)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使用方案)、项目进度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项目融资资金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后,严格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长政办函〔2009〕91号)的规定拨付。
(三)在坚持项目融资资金“双控”管理原则的基础上,可视情况设立小额资金周转账户,给予政府投资公司(项目公司)一定的资金自主使用权。周转账户资金额度和使用范围由市财政局拿出方案另行报市政府批准。
四、项目融资偿债管理
(一)政府投资公司(项目公司)在报送项目融资计划的同时,应将上年度项目融资偿债执行情况和下年度项目融资偿债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初审后,汇总编制全市项目融资资金偿还计划,与项目融资计划一并经市政府审核批准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项目融资本息原则上按照“谁融资、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由政府投资公司(项目公司)筹集资金偿还。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投资公司(项目公司)运营市政府授权经营的土地等资源(资产)产生的收益以及项目本身产生的收益等。各政府投资公司(项目公司)应设立偿债资金专户,建立偿债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债务的偿还。
(三)授权经营的土地等资源(资产)产生的收益或其他收益作为还款来源的项目融资,其收益由市财政局按照“收支两条线”的方式进行管理。
(四)项目融资到期后需要展期,政府投资公司(项目公司)应提前通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初审报政府批准后,政府投资公司(项目公司)方可办理展期手续。
五、项目融资监督管理
(一)市财政局对项目融资资金筹措、使用、偿还、担保等行为进行管理;市审计局对项目融资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国资委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对项目融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政府投资公司(项目公司)应定期将融资项目的前期准备、中期进展和竣工情况向市财政局报备,并按季向市财政局报告项目财务状况和融资资金筹措、使用、偿还、担保等情况。市财政局将相关情况按季汇总上报市政府。
(三)建立项目融资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完工投入使用后,政府投资公司(项目公司)应在3个月内进行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并向市财政局报送自评报告。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等部门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公共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09〕43号)有关规定,在自评报告的基础上,对项目融资、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编制绩效评价报告报市政府,作为市政府对项目投资、政府投资公司(项目公司)等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奖罚参考的依据。
(四)市财政局应建立项目融资预警机制与债务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对融资、偿债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积极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
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各区、县政府以及其他单位发生的政府性项目融资行为参照本意见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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