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合并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合并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合并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3〕5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合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5日
长沙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合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管理,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含保障性住房等)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项目资本金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合并管理(以下称合并监管资金),合并监管资金标准按不低于工程建安造价的15%执行,其中70%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30%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具体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参照当前农民工工资水平与项目开发成本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合并监管资金应足额专户储存。实施分期开发的,可分期到位,分期到位的合并监管资金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项目合并监管资金缴纳凭证和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户银行三方签署的合并监管资金监控协议。开户银行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选定。
第八条合并监管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合并监管资金,更不得擅自抽回。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扩大投资规模时,应及时补充项目合并监管资金。
合并监管资金数额确定后,未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批准不得变动。
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转让的,必须同步落实合并监管资金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合并监管资金存入在银行开设的合并监管资金专户,接受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施工进度确定解控金额:
(一)基础完工时解控20%;
(二)主体封顶时解控30%;
(三)项目权属初始登记办理完毕后解控50%。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的项目合并监管资金解控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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