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部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通知
关于优化部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文号:长住建发[2012]202号 |
|---|---|
| 颁布日期:2012-07-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优化部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通知
长住建发[2012]202号
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先导区项目建设部、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各建设项目业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结合城市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考虑到部分建设工程未改变用地权属及性质、不对城市既有规划产生影响等因素,为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现对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部分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办理提出如下优化意见:
一、在既有市政工程上进行的部分整治、改造工程,不涉及对原有规划许可事项变更的,可以不提供用地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手续。具体指城市道路(含背街小巷)路基路面的大中修工程、桥梁及隧道的路基路面的大中修工程、城市道路绿化带整治提质工程、既有排水管道和涵闸的疏浚工程等。
二、因轨道交通、桥梁、隧道、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需要,在既有道路上进行且将来按现状恢复的临时道路迁改工程、施工交通导流工程,不涉及对原有规划许可事项变更的,可以不提供用地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手续。
三、部分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不须提供用地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手续,具体指社区既有公共绿地、游园、绿化带的整治、提质工程;但社区既有公共空间新建绿地、游园、构筑物,仍须提供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四、对既有房屋进行的外墙面粉饰、屋顶(不改变房屋结构)或外窗改造等工程,不须提供用地许可手续。
五、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公共用地内增设公共厕所等公益建(构)筑物时,须提供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六、上述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按原规定要求受理、核发施工许可。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