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文号:长住建发[2011]389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住建发[2011]389号
先导区项目建设部、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各建设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
年建设部令91号),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作,现将《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
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行为,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工作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办理,并可根据需要对建设工程现场进行踏勘。原发证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施工许可是否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的决定。
第三条发证机关发放新证的同时收回原证;补发新证的,原证废止,并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发放新证书的原因及原证书的编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变更的须重新按施工报建程序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他情况,发证机关可在原证基础上更改,或在备注栏中注明,并在更改部分加盖专用印章。
第四条申请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应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长沙市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填写《长沙市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及法人代表人印章,涉及到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分别签字盖章,并备齐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明资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建设单位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授权办理的,需提供建设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由原发证机关施工许可办理部门初审后填写变更事项核实意见并请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四)原发证机关出具审批意见。
(五)提供原已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在原发证机关办理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及停复工登记手续;遗失补办的办理遗失补办手续。
第五条建设、施工、设计或监理单位名称变更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变更情况说明;
(二)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证明;
(三)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供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第六条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变更的,应提交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地名办的更名批复。
第七条建设单位变更的,须提交下列资料后,方可按施工报建程序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变更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
(二)已变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加盖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公章的工程结算证明和相关部门出具的施工单位无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证明;
(四)原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解除合同协议书和合同解除备案表;
(五)变更后的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八条施工单位变更的,须提交下列资料后,方可按施工报建程序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变更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
(二)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施工合同解除协议和合同解除备案表;
(三)加盖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双方公章的工程结算证明和相关部门出具的施工单位无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证明;
第九条监理单位变更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与原监理单位解除合同协议书和合同解除备案表;
(二)加盖建设单位与原监理单位双方公章的监理费结算证明;
(三)确定变更后的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符合非招标条件的免);
(四)变更后的监理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相应监理人员的监理证书和身份证;
(五)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监理合同备案表;
(六)质监、安监注册变更证明材料。
第十条设计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合同解除协议;
(二)变更后的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
第十一条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原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不能继续履行其职责的证明材料(附注一);
(二)经建设、施工或监理单位盖章同意的变更申请书(属招标项目的需到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三)变更后的建造师证、总监理工程师及关键岗位人员证件(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总监培训证、资格证及身份证)
第十二条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变更的(必须是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或主体加层的增减),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变更部分或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
(三)符合变更后建设规模要求的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建造师证;
(四)新增规模(面积)的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
(五)质监、安监注册变更证明材料。
建设规模(面积)变更后,发证机关应依据变更后的施
工合同或其他资料,将工程造价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提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开、竣工日期变更协议。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办理延期登记手续,应提交建设单位书面延期开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如果项目再次开工,需按施工报建程序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在建工程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停工一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须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停工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书面停工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质监、安监部门对停工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保护措施的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三)施工、监理单位对停工的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停工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工程需要复工的,须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复工登记手续。
停工一年以上的工程需要复工的,办理复工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书面复工申请书;
(二)停工登记手续证明材料;
(三)质监、安监部门对拟复工的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文明开工条件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需要补证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补发申请。
(二)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市市级及以上报刊刊登的遗失的施工许可证作废声明;
第十九条各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未办理相关手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的,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注一:
1、因重病或重伤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2、因人员调动不能在本单位执业的;
3、因管理原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监理)单位认为该关键岗位人员不称职的;
4、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5、被责令停止执业资格的;
6、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7、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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