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工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工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文号:长住建发[2011]285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工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长住建发[2011]285号
先导区项目建设部、市市政设施局、市轨道集团、市城投集团,市质监站、市安监站,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各区、县(市)住建局(城乡建设局),在长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工程管理中关键环节的监管,有针对性地解决工程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强调可操作性和实效性,特制定《长沙市建设工程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长沙市建设工程管理若干规定.doc
长沙市建设工程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城市环境,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等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各方责任主体管理职责
第四条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从事上述建筑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
第五条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工程管理的职责和义务。
(一)按程序向其他责任主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原始资料;申领施工许可;组织竣工验收。
(二)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并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工程管理的权利、义务及履约措施等。
(三)筹备足额资金用于工程建设成本,及时足额拨付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加强对其使用情况的监督。
(四)制定工程质量隐患追踪制度,建立工程质量隐患排查处理档案,确保工程质量隐患得到整改。
(五)加强标后管理,督促各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
第六条勘察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对勘察质量负责。
第七条设计单位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单位和项目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八条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的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配合建设单位送项目批准部门的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施工企业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
(一)施工企业必须强化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制度。加强对所属项目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检查和巡查,发现工程隐患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处置,对重大工程隐患必须专题研究、限期整改。
(二)施工项目部应编制施工风险管理专项实施细则,建立风险预报、预警、预案体系,对工程施工风险实施动态跟踪与监控。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和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三)施工项目部必须按中标文件和合同配备关键岗位人员,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工程监理企业必须配备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监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一条检验检测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检测,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论必须真实、可靠,并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对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及时告知委托单位,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出租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拟出租的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建立使用、维护、保养和报废制度,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预拌混凝土、预制构(配)件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组织生产,提供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产品。
第十四条第三方监测单位应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监测人员的数量和资格应满足工作需要,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应采用日报、预警快报、周报、月报的形式上报建设、监理单位及其它有关部门。
第三章施工许可管理
第十五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向市、区、县(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提交有关建设工程资料。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对同一建设项目实行分项发包的,以下附属工程、分部工程必须依法分别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的分项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一)房屋建筑的附属工程:在限额以上(即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下同)的小区内道路工程、绿化和园林工程、护坡工程等;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附属工程:与主体工程配套的、限额以上的给排水工程、绿化和环境工程、交通设施工程、路灯工程、燃气热力工程等。
(三)房屋建筑的分部工程:与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有直接关联的且属限额以上的土石方工程、基坑边坡支护工程、消防工程、电梯工程、幕墙工程、钢结构和网架结构等按照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能够独立组织设计、施工的专业技术性工程(基础工程因与主体工程结构密不可分,属主体工程范围,不予分项办理施工许可证)。
以上附属工程、分部工程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主要应具备的条件及相关申领程序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勘察设计管理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和质量必须满足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十八条勘察单位所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一)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
(二)勘察单位技术负责人,应把控勘察质量,针对不良地段,系统地研究地质条件,对工程影响范围内的环境风险源和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作出评估,在勘察报告中应包含工程地质风险专项章节。
(三)勘察人员应当根据相关审查意见和设计单位反馈意见相应修改并完善勘察大纲、勘察报告。通过补充勘察,为设计、施工提供更详细的岩土资料。
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充分考虑施工安全风险管理的需要,对施工过程中结构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处理措施和要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技术交底制度。要加强现场服务,及时解决和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对施工安全提出具体要求和措施建议。
(二)严格履行设计变更程序。对关键部位和重大的设计变更,应提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或专家论证后,报原施工图备案机关备案。
(三)根据项目实际,优化设计方案,降低工程风险。
第二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发现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予以纠正,并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影响范围及危害程度,对审查实行联合把关。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有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会同相关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征求燃气热力局意见;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其改动方案需报燃气热力局批准。
(二)基础或基坑(边坡)支护工程、降水工程等涉及周边既有建(构)物安全的,须征求房屋安全处意见。
(三)临近地铁、隧道的建设项目,可能影响地铁(隧道)安全施工、运行的,须征求轨道处和市轨道集团意见。
(四)涉及情况复杂、影响范围大的建设项目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特别复杂的,应征求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所监管建设工程的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
(一)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检查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采取定点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二)加强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重点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验评结果及竣工资料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强对技术风险较高的高切坡、深基坑、地下空间结构、抗震结构、异型结构、大跨度结构、大型幕墙等工程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四)对风险较高、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隧道、深基坑、大跨度结构等),实行施工前质量保证条件(含施工组织设计)分级审查。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有关负责人履行审签手续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一)应当配备齐全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且监督人员须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二)针对工程建立施工安全监督档案,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相关建设手续完善情况、工程监督记录、安全生产阶段评价、安全生产竣工综合评价资料、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等。同时,制定监督方案,在监督方案中明确监督程序、监督方式、监督时间安排及监督要求,并按照监督方案实施监督工作。
(三)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项目安全生产阶段评价和竣工综合评价相关工作。
(四)加强对建设工程特别是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风险控制。按照工程规模、复杂及风险程度、监管权属对项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中小型建设工程及复杂程度一般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有关负责人履行审签手续后,予以实施。
大型建设工程及危险性较大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有关负责人履行审签手续并经专家论证后,报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对深基坑、高边坡、爆破工程及地铁(隧道)等重大风险工程必须由相关(或同条件)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第三方监测,实行动态评估和预警。
第六章工程文明施工监管
第二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长沙市工程建设文明施工通用标准》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进行阶段性评价。
第七章法律责任及附则
第二十六条建设、勘察、设计、审图机构、施工、监理、检验检测等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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