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本级政府性项目投融资管理的意见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本级政府性项目投融资管理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本级政府性项目投融资管理的意见
株政发〔20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政府投融资管理,切实防范投融资债务风险,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投融资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稳步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适度举债。严格执行《株洲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株政办发〔2014〕15号),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债务总规模控制,在省下达的债务规模内依法适度举债。
2.分清责任。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3.规范管理。投融资计划应当与举债计划相衔接,对政府举债项目和园区、片区开发类项目实行规模控制,严格规范项目申报、项目审批、举债程序、资金用途和项目管理,把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把园区和片区开发债务纳入园区、片区开发成本,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二、建立规范的政府性项目投融资管理机制
(一)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市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市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凡是应由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基础设施类项目一律列入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不再配置土地资源。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三)园区、片区项目开发。凡列入园区、片区的开发项目,一律由负责园区、片区开发的投融资公司自负盈亏、自求平衡,并且由政府实行宏观管理,在项目审批立项、规划设计、土地使用、投资规模、融资方式、利率和偿债来源等方面实行全面管理,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提高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融资可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证券化等融资方式筹措建设资金。
(四)政府委托特定项目开发。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和综合商业开发项目,由政府委托投融资公司运作,并运用产业发展基金、棚户区改造资金等途径筹措资金,政府与投融资公司签订项目委托开发协议,收入缴入财政,政府给予被委托公司一定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成,政府负责债务偿还。
(五)政府债务剥离。对园区、片区外政府未配置资源的在建和续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实行甄别剥离,列入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六)政府债务主体变更。投融资公司未剥离的政府债务在发行政府债券置换之前,仍由投融资公司承担偿还责任,用政府债券置换之后,借款人统一变更为财政部门,并按“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将对应的资源、资产等划转至政府。
三、控制和化解投融资公司债务风险
(一)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存量债务。根据《株洲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财政局按年度汇总到期债务偿付情况,制定年度偿债计划,采取分期分批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或银行续贷等方式及时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对续贷利率按基准利率的银行,债务优先剥离,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
(二)设立政府偿债准备金。根据《株洲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规定,设立政府偿债准备金,专项用于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偿债准备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上年末本级政府性债务余额的1%,并随债务规模变化作相应调整,列入年初财政预算,用于偿付政府类到期债务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贴息。
(三)投融资公司存量债务。各投融资公司要建立自身的债务风险准备金,及时对公司债务进行预警分析并制定年度偿债计划,对项目自身运营能自求平衡的存量债务,通过资产处置和项目运营收入等方式筹措资金逐年偿还,确保按时偿还债务。
四、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
(一)完善项目申报制度。根据《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将下年度新建和续建项目名称、规划、融资方式、用途、利率、偿债来源、公司资产负债率等情况,在当年10月底前向市发改委申报。经市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通过后,明确项目建设类别、项目实施主体,列入下年度项目建设目录,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建立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根据《株洲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规定,投融资公司应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严格实行专款专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银行实行定期监督,投融资公司经营性投资项目资金由市国资委会同银行实行定期监管。
(三)编制市本级政府性项目投融资计划。根据《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下年度项目建设目录和项目建设类别,由市发改委编制下年度市本级政府性项目投资计划;由市财政局提出下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债务规模额度和具体项目投资计划;由市政府金融办编制下年度市本级政府性项目融资计划。
株洲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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