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株洲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株洲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后续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是指将原来多个部门各自独立组织实施的专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转变为统一组织、集中时间验收的运作模式。

第三条株洲市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和住宅建设项目(含酒店、商场等商业用房和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涉及的住房等)、工业投资项目、医院、学校和办公楼等在交付使用前应进行竣工联合验收。条件成熟后,逐步推行到市政基础建设及交通设施等社会公益项目。

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可视情况申请分期联合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整体验收。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领导小组,由分管建设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优化环境、政务中心的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设立联合审批科及联合审批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具体负责联合验收的登记、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市房产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牵头单位。

市房产局负责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项目的业务咨询、验收组织、资料收集和情况反馈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业务咨询、验收组织、资料收集和情况反馈等工作。

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城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园林局、市消防支队、市电业局、市自来水公司、市燃气公司、市邮政局等单位按各自法定职责参与联合验收。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向“窗口”申请联合验收:

(一)建设工程已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各种临时建(构)筑物、设施已拆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施工机具等已清理。

(三)按规划审批要求配建的幼儿园、中小学、社会管理用房、公共厕所、公共照明、园林绿化等公共配套和垃圾中转站、小区道路、雨水沟、污水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满足使用需求。

第六条申请联合验收应当提交的相关资料清单和流程分别由市房产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集整理后制作办事指南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联合验收的工作流程

(一)专项验收

专项验收包括规划核实、环境保护验收和消防竣工验收。凡项目申请规划核实、工业项目申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以及属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申请消防验收的,在项目主体完工后,六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前,到“窗口”报送资料。“窗口”对资料进行要件式审查合格后,再转派给职能部门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实质性资料审查。资料合格的,简单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杂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结果由“窗口”统一送达建设单位。

(二)联合验收。

1.申请受理。“窗口”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和其他申报资料。资料准备完成后,建设单位向“窗口”提交验收申请。“窗口”初步审核申报材料齐全合格后,出具《联合验收受理通知单》。材料不齐全的,“窗口”人员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出具《补件通知单》,待补齐材料后重新受理。

2.资料审查。相关部门审批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一般项目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反馈审查意见。

3.现场勘察。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窗口”工作人员在3个工作日以内与建设单位约定现场勘察时间。“窗口”组织相关验收人员在约定时间集中上门进行现场勘察。验收合格的,验收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对初次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限期整改意见等书面通知。整改到位后,建设单位向“窗口”提出复验申请,由“窗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验。

4.文书送达。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各部门根据《联合验收意见书》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的验收合格法律文书,并送达“窗口”,由“窗口”统一发放给建设单位。

5.项目办结。项目建设单位取得所有相关验收文书后,凭“窗口”《联合验收合格证明》及其他法定要求资料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申办竣工验收备案。

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在取得所有相关验收文书后,还应办理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才能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八条联合验收实行限时整改或者行政处罚(处理)结案。建设单位自现场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联合验收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全部整改合格或者行政处罚(处理)尚未结案的,“窗口”作退件处理。

作退件处理的项目整改完毕或者行政处罚(处理)结案时,相关验收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窗口”。建设单位向“窗口”重新申请,“窗口”即时发放全部专项审查合格的法律文书和联合验收合格证明。

建设单位不按时整改,或者行政处罚(处理)未结案,导致验收时间延误的,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第九条验收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依法开展行政指导和行政监督,帮助建设单位提高竣工验收合格率。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后,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单独进行单项验收(隐蔽工程需提前验收或有试运行要求需要延后验收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各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落实相关工作,对于屡次违规的部门和个人将进行公开问责。中心负责每季度对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进行通报,考核结果纳入政务公开考核体系。

第十二条属于《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关于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株政办发〔2009〕15号)范围内的问题,仍按照该文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株洲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联合综合监督管理办法》停止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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