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工业企业成长“十百千”工程的意见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工业企业成长“十百千”工程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湖南省株洲市委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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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7-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工业企业成长“十百千”工程的意见
株办发〔2014〕6号
(2014年7月1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加强政策引导扶持,培育一批标杆企业,促进工业企业跨越成长,推进工业振兴,市委、市政府决定实施工业企业成长“十百千”工程,即在5-8年内,培育10家以上主营业务收入过100亿元企业,100家以上主营业务收入过10亿元企业,1000家以上主营业务收入过1亿元企业,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实行服务责任制
(一)实施对口服务。由市级领导负责对全市年主营业务收入居前100名的工业企业进行对口联系服务,其中由1名市委常委或其他市级领导率1名驻企特派员和相关服务责任单位负责对口联系服务前20名的重点企业。
(二)实施首问服务。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作为首问服务牵头单位,负责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名之后的工业企业所提出的问题向相关责任部门进行交办和督办。
(三)实施代理服务。各县市区审批代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全市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建设(投资、招商)项目进行审批代理服务。
二、实行政策优惠制
鼓励企业向园区集中,入园企业新上生产性建设(投资、招商)项目规划报建时,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产业园区发展升级的要求及有关规定,除国家、省规定必须上缴的收费外,园区内工业及基础设施类项目免收市级及以下的各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实行成长激励制
企业(含在株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上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300亿元、400亿元、500亿元台阶时,按企业对应台阶主营业务收入万分之一的标准奖励企业法人代表或在株主要负责人,若其当年税收贡献率低于本企业前3年平均值,则按上述奖励标准的50%进行奖励。获奖励的企业可自筹资金奖励本企业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上台阶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安排国家、省、市政策性项目扶持资金。
相关实施细则由市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负责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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