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司法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司法局 湖南省株洲市财政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2-08-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株洲市司法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司法局、云龙示范区社会事业部: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快速健康发展,市财政局、司法局联合制订了《株洲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司法局株洲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株洲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完善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的生活补贴经费。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包括人民调解工作宣传经费、培训经费、表彰奖励经费等。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年增加。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助经费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购置办公用品、制作公示牌、门牌、徽章等补助经费。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解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人民调解员的生活补贴经费包括发放给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生活补贴经费。村(居)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解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考核发放。

第六条人民调解员在预防化解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县乡两级财政应予以适当奖励。奖励办法和标准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商县级财政部门制定实施。

第七条市、县两级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所需办公经费和调解员补贴经费,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或商财政部门解决。

第八条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上述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解决。

第九条司法行政部门要每年编报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现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司法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生活补贴经费。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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