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廉租住房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廉租住房工作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廉租住房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廉租住房工作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建设厅 | 文号:吉保房〔2009〕2号 |
|---|---|
| 颁布日期:2009-02-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吉林省廉租住房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廉租住房工作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吉保房〔2009〕2号
各市(州)、县(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
为了做好廉租房项目档案管理及廉租房监督检查两项工作,省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制定了《吉林省廉租住房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吉林省廉租住房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两份政策性指导文件,并已经省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会议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吉林省廉租住房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2、《吉林省廉租住房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通知
抄送:各市(州)、县(市)房产局(建委、建设局),长
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吉林省廉租房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做好廉租房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发挥档案资料在廉租房建设、分配、统计、维护、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本省廉租房项目建设、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廉租房项目档案是指在廉租房项目从立项、规划、设计、审批、施工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及管理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电子文档等资料。具体包括:
(一)相关审批资料:省发展改革委对廉租房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评审意见和批复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地方政府财政部门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相关合同文件: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通过收购方式筹集廉租房的收购协议。
(三)工程档案资料: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审查文件、中标通知书、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廉租房栋号、位置标注清楚)、廉租房项目全套施工图纸(竣工后应为全套竣工图纸)、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保修文件、使用说明文件、工程预(决)算书。
(四)其他相关资料:廉租房房源档案(明确廉租房总建筑面积、总套数、具体栋号、单元号、房间号、套型面积)、廉租房分配方案、廉租房租赁合同、廉租房所有权证、物业管理方案、廉租房入住通知书、廉租房分期入住清单、廉租房保障家庭终止保障通知书、廉租房账目及资金使用情况、国家(个人)资金到位证明材料、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记录的声像材料。
第三条廉租房项目档案管理是一项连续性工作,要与项目建设、管理同步进行。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相关资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
第四条廉租房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廉租房项目档案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属于廉租房主管部门归档范围的档案资料,有关单位应按时整理、移交廉租房主管部门。
第五条归档的档案资料要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做到目录清晰、字迹清楚、图面整洁。
第六条建立健全廉租房项目档案检索系统,做好档案的收进、保管、利用、移出等情况的详细记录。
第七条各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廉租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其中:城市廉租房档案管理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国营地方农林场廉租房档案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国营地方农林场负责,棚改解决廉租房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棚改部门负责。
第八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廉租房档案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归档和保管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九条除统建、配建、收购方式取得的廉租房以外,其他通过改建、租赁等方式取得廉租房房源的项目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各地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省廉租住房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制度,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对全省廉租住房“双困户”档案建立、廉租住房工程建设、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监督检查方式分为被检查单位自查和省检查组重点抽查。
第四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双困户”档案建立情况
主要检查是否建立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纸质和电子档案);
保障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是否通过政府网站严格履行公示程序;
是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及信箱等;
是否按照《吉林省城镇廉租住房申请、核准及轮侯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轮侯排序;
是否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动态管理机制。
(二)廉租房工程建设情况
主要检查廉租房项目是否与申报批准项目一致;
项目所建廉租房套数是否与申报一致;
项目审批手续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是否公开招标;
套型是否有超出50平方米上限标准;
是否具备基本入住要求;
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是否符合国家、省标准规范要求;
通过新建、回购方式解决实物配租户数,通过城市棚改解决“双困户”实物配租户数;
建设资金是否实行专户存储,分帐核算;
资金去向是否落实到工程项目、栋号、单元;
是否制定完善廉租住房分配制度、建后管理方案,是否切实解决廉租对象“住得起”问题;
保障对象是否领到房屋产权证;
国家投资部分是否形成政府所有产权;
回购房屋单套面积是否超过50平方米,回购价格是否略低于当地市场平均价格。
(三)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情况
主要检查是否制定当年租赁补贴发放计划;
是否依据公示的住房档案及时发放租赁补贴;
是否落实补贴发放具体领导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是否将租赁补贴专项补助资金单独管理、专帐核算;
是否将每次拔付补贴金额、用于发放补贴金额、用于回购住房资金和结余金额进行详细记录,并报上级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是否将每次发放租赁补贴的证明材料进行收集、装订、存档。证明材料包括详细情况说明(发放时间、金额、保障对象数量、保障年度等)、银行转帐单据、银行发放补贴明细表(加盖银行印章)或其它补贴发放证明材料(领款人签字)。银行转帐单据金额与发放补贴明细表金额是否一致。
(四)其他应检查项目。
第五条省检查组在监督检查时,可以向被检查单位询问有关情况,可以到施工场地实地踏查,并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材料,可以对有关材料进行复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于每年7、12月份,依据自查、抽查、评比等程序,对全省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施半年评比、年终验收检查,对工作滞后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提出戒勉整改意见,对优秀单位予以表彰。
第七条对于在工作中发生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弄虚作假,违法行政或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吃拿卡要等问题,要坚决查处;对损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要从严处理;对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插手工程建设、租赁补贴发放,违法违纪、以权谋私的,要依纪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建立廉租住房统计报表制度。由市州按月汇总所辖县(市)廉租住房工作情况,上报省住房保障办。
(一)租赁补贴发放情况表。包括以下项目:发放计划、发放标准、发放时间、保障年度(月份)、已发放户数和金额(低保、低收入)、还可发放户数和金额。
(二)实物配租任务完成情况表。包括以下项目:年度实物配租任务面积和户数,通过统建、回购、棚改配建、棚改解决等方式解决实物配租面积和户数;
年度新建(统建和配建)项目名称、地点、实际开工面积、完成面积、投资完成额、工程进度、已分配到户的户数和面积。
第十条市州住房保障部门对所辖县(市)廉租住房工作的监督检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口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吉林省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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