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2013年度节能工作先进地区的决定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2013年度节能工作先进地区的决定

吉政函〔2014〕11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2013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上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升经济发展质量为重点,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超额完成了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取得了十分可喜成绩,为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与社会、资源与环境协调发展,构建“美丽吉林”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表彰先进,激发干劲,进一步调动全省上下节能工作积极性,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省政府决定,授予吉林市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一等奖”,授予四平市人民政府、延边州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二等奖”,授予长春市人民政府、通化市人民政府、白城市人民政府、辽源市人民政府、松原市人民政府、白山市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节能工作三等奖”,并分别给予资金奖励。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全省节能工作中再立新功。

全省上下要继续以创建“两型”社会为核心,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树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理念,按照《吉林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开拓进取,扎实工作,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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