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苏工商食〔2011〕349号
颁布日期:2011-09-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意见

为了充分发挥工商职能,及时、规范、高效地处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提高全省工商系统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下简称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把积极构建食品安全隐患发现机制作为工作重点,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防患于未然。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应急处置应在同级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处置。各级工商机关的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分工协作的原则贯彻实施。要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管理体制。

(三)快速反应,有效处置。

应急处置要坚持及时、高效、科学、有序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经由上级通知、相关部门通报、消费者举报、工作检查、舆情监测等渠道获知的,突然发生、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需紧急组织处置的食品安全事件。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进行处置。

三、组织机构

(一)应急处置指挥体系。

1.领导机构:各级工商机关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本地区应急处置工作。

2.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工商办〔2011〕167号)确定的职责,认真履行应急处置工作职能。

3.人员保障:市、县(区)工商局要建立不少于20人应急处置队伍。

(二)应急处置工作平台

1.构建视频指挥平台。省各直属局应建立应急处置指挥室,配备应急处置视频系统作为应急处置指挥平台。

2.构建指令群发平台。省各直属局、县(区)工商局要以短信群发为主,其他信息传输方式为辅,建立能直接传达到每一位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指令群发平台。指令群发平台应明确专人负责,以各级工商部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分管负责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网格巡查员等分别建立组群,并做到人员信息及时更新。

3.应急处置指令的效力。在应急处置期间,各级工商机关下达的应急处置指令视同相应级别的文件效力。

4.应急处置指令的下达。各级工商机关应急处置指令应在4小时内传达到每一位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应急处置指令落款格式为:“省、市或县(区)工商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处置指令”。

各级工商机关应将指令群发平台号码告知其所属的每一位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应熟知其所属的指令群发平台号码,其工作手机须保持畅通,收到指令后10分钟内必须回复,确认收到指令。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指挥短信平台号码为02583199777。

四、突发事件处置分类

(一)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Ⅰ级:

1.突发事件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地级市行政区域,并有进一步扩散的可能;

2.超出突发事件事发地省直属局处置能力的;

3.省工商局认为突发事件紧急需直接启动部署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二)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Ⅱ级:

1.突发事件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同一市2个以上县(区)行政区域;

2.超出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区)工商局处置能力的;

3.省直属局认为突发事件紧急需直接启动部署的;

4.省工商局认为需要按Ⅱ级处置的突发事件,指定省直属局直接处置的。

(三)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Ⅲ级:

1.影响范围仅限县(区)行政区域;

2.县(区)工商局认为突发事件紧急需直接启动部署的;

3.省工商局或省直属局指定县(区)工商局按Ⅲ级处置的突发事件。

涉密突发事件的处置按照相关保密要求执行。

五、突发事件发现

各级工商机关通过上级通知、相关部门通报、消费者举报、工作检查、舆情监测等渠道获知或按照《关于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意见》(苏工商食〔2011〕229号)规定上报的信息,根据突发事件可能或已经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损害的情形,确定应急处置的等级。

六、突发事件处置

(一)分级响应。

1.Ⅰ级处置响应,启动部署机关为省工商局。

由省工商局启动部署,指令同步下达到市、县(区)各级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省直属局、县(区)工商局在同级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实施。

2.Ⅱ级处置响应,启动部署机关为省直属局。

根据省工商局要求或省直属局认为有必要实施,由省直属局启动部署,指令同步下达到县(区)各级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县(区)工商局在同级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实施。

3.Ⅲ级处置响应,启动部署机关为县(区)工商局。

根据省工商局、省直属局要求或县(区)工商局认为有必要实施,由县(区)工商局启动部署。

(二)实施标准。

1.事前报告到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向当地食安办报告。

2.部署落实到位。要及时制订处置方案,落实应急措施,加强督查指导。

3.清查处理到位。要按照应急处置指令的时间及清查处理的具体要求,立即组织市场清查,掌握涉嫌食品经营主体情况以及进销存情况。对违法经营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退市、销毁工作。

4.移送移交到位。在清查处理中发现对涉嫌食品的处理,已超出应急处置启动部署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应急处置启动部署机关汇总相关信息后,向同级食安办报告。对涉嫌犯罪的违法经营行为,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总结报告到位。各级工商机关应按要求及时将处置工作情况上报上级工商机关以及同级食安办。报告包含以下内容:经营主体信息、清查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涉嫌食品进销存等情况)以及处置结果。应急处置工作要有相关记录,并建档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要按照《关于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意见》(苏工商食〔2011〕229号)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信息上报和发布工作。

七、后期处置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各级工商机关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应急处置基本情况、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总结。要认真分析事发原因,查找漏洞,完善不足,进一步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对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推诿扯皮、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食品安全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设备设施

管理制度

1.食品安全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设备设施包括指挥室、指挥车、密拍包及其内部设备。

2.应急指挥设备设施由各级工商部门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

3.应急指挥设备应由专人负责,定期做好维护工作,严禁随意开启和私自更改设置。

4.接到应急处置指挥启动指令后,设备管理员要及时打开设备,确保建立正常连接。

5.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省局指挥室宣布中断系统连接后,各直属局应急处置指挥设备方可关闭。

6.应急指挥室、指挥车要保持卫生整洁,严禁用于与应急处置工作无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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