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扫黄打非”案件备案及督办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扫黄打非”案件备案及督办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6-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江苏省“扫黄打非”案件备案及督办办法》的通知
苏工商公〔2010〕163号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全面、及时掌握各级“扫黄打非”执法部门查办案件情况,规范案件上报备案工作,加大对案件的协调、督办力度,推进“扫黄打非”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全国“扫黄打非”案件备案及督办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了《江苏省“扫黄打非”案件备案及办法》。经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批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工商机关要及时与所在地“扫黄打非”办公室沟通联系,交流工作情况;要立足职能,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形成工作合力,重大疑难案件及时向省局汇报。
二○一○年六月六日
江苏省“扫黄打非”案件备案及督办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及时掌握各级“扫黄打非”执法部门查办案件情况,规范案件上报备案工作,完善案件查办机制,提高案件查办效率,加大对案件的协调督办力度,推进“扫黄打非”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工作需要,并参照《全国“扫黄打非”案件备案及督办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扫黄打非”案件,是指在各省辖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范围内,被各级“扫黄打非”执法部门查处的,与非法出版活动或者非法出版物相关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扫黄打非”案件,应当上报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一)党中央、国务院,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领导以及省委、省政府,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批示查办的案件;
(二)涉嫌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权罪、非法经营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等各种与非法出版活动相关的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在全国或者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者可能引起国际关注、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
(四)违反《出版管理条件》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案件;
(五)依法应当吊销出版单位、印刷企业、出版物发行单位经营许可证的案件;
(六)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案件;
(七)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性质恶劣的案件;
(八)全国“扫黄打非”办、省“扫黄打非”办交办的案件;
(九)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辖市协调查办的案件;
(十)其他严重扰乱出版物市场秩序的案件。
第四条各地“扫黄打非”案件由各辖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上报备案。
第五条“扫黄打非”案件上报备案时,应当填写由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的《江苏省“扫黄打非”案件备案表》,一案一表、一案一备,同时附上案件详细案情、查处经过和处理结果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备案“扫黄打非”案件应当采用规范的名称、编号,并按照规定内容上报备案等。
(一)案件名称,由案件发生地、发案时间、案件性质三部分组成。如:南京江宁“10·01”非法图书案。
(二)案件编号,由各省辖市的行政简称、年份、顺序号三部分组成。年份数为四位数,顺序号从01至99。如“宁(2010)第01号。
(三)案件内容,包括基本案情、案件查办进展情况、案件办理结果。基本案情包含线索来源、发案时间、发案地点、涉案人员名称、涉案数量、涉案金额、立案查处部门等信息。案件查办进展情况是指行政立案调查、刑事立案侦查、检察审查起诉、法院审理等阶段。案件办理结果是指行政处罚结果、法院一审或终审判决结果。
第七条对可能严重危害社会稳定或者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案件,须在24小时内将基本案情上报备案。对于其他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工作日内上报备案。
第八条对已上报备案案件的进展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报告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无须再填写《江苏省“扫黄打非”案件备案表》,但应注明该备案案件的名称和编号。
第九条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案件备案工作。各省辖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指定专人担任案件联络员,负责与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案件联络工作。
案件联络员应当及时、全面地掌握本地区重大案件的基本案情及其进展情况。
第十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严重破坏出版发行秩序等类型的“扫黄打非”案件,以及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列为重点案件督办的,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其列为重点案件予以督办。对于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案件,有关地区和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案件查办工作。
第十一条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督办案件的查办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必要时由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案件指导小组,指导、协调、督办案件查办工作。
第十二条省辖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案件的查办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办。案件发生地的市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专案领导小组,由“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者副组长担任专案领导小组组长,切实担负领导职责。具体办案部门成立专案组,专案组应当制定案件查办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并将案件查办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向专案领导小组和市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确保案件查办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各省辖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与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建立案件协调和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跟踪、协调、督办案件查处工作。
第十四条同一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必要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由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指定其中一地管辖,负责案件查办工作,其他与案件相关联地方的“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协助调查。
第十五条对于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案件,应当按照“彻查、彻究、彻办”的原则,重点查清以下方面:
(一)非法物品来源,包括非法出版物来源、稿件来源、底本来源、母版来源、母盘来源、光盘复制设备来源等;
(二)编辑、出版、发行、传播等各个环节;
(三)非法经营数量及经营数额包括印刷量、复制数量、发货数量、收货数量、销售数量、经营数额、违法所得等。
第十六条在对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案件的查办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办案,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十七条办案部门及办案人员对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案件中所涉及的中央和省领导的批示和指示,非法出版物涉及的违禁内容,查办案件的措施和手段,办案人员和举报人的情况等信息,应当严格保密,控制知情范围。案件查办过程中收缴的非法出版物,应当依法登记保存,除提取一定数量作为办案证据和样本资料外,其他非法出版物待案件处理终结后,统一监督销毁,不得流失。
第十八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对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案件的查办工作给予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办案经费原则上由地方“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同级财政申请解决。确有实际困难的,经市级“扫黄打非”部门申请,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酌情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办案经费只限于该案件查办工作必需的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各地“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案件的进展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条各地“扫黄打非”案件的上报情况和对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案件的查办情况,作为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办公室考核各地“扫黄打非”工作及有关评先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对案件故意瞒报案件,未按规定上报备案案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当年“扫黄打非”评奖资格,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办案人员查办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案件的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有违法渎职行为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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