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清真标志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清真标志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 文号:苏民规〔2013〕1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清真标志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认真执行《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有关要求,不断满足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特殊需求,切实做好全省清真食品的生产供应工作,现将《江苏省清真标志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清真标志牌管理办法
江苏省民委
2013年11月4日
附件:
江苏省清真标志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尊重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东乡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塔吉克族、乌兹别克族、保安族、塔塔尔族等10个少数民族(以下简称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群众的清真饮食习俗,认真做好清真食品的生产供应工作,根据《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清真标志牌(以下简称标志牌)分为铜质和纸质两种。标志牌底色为金黄,四周以绿叶图案环绕,中央偏上印有中文黑色楷体“清真”字样,在其之间的绿底圆圈内上下分别印有金黄阿文“حلال”字体和白色英文“Halal”字样,中央偏下方用中文黑色宋体印有“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监制)”,最下方用中文黑色宋体印有编号。铜质与纸质标志牌图案与文字相同,纸质的在“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上盖有公章。铜质标志牌的铜材部分尺寸为40.2×26.2厘米;纸质标志牌尺寸为30.5×23厘米。
第三条标志牌由省民族事务部门统一监制并制作。其中,铜质的编号为4位阿拉伯数字,从“0001”到“9999”,按发牌先后顺序编号。
第四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根据自愿原则,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领标志牌的申请,填写《江苏省清真标志牌申领表》并提供与《条例》第十四条所规定条件相关的材料。
第五条县(市、区)民族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并作出书面答复。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清真标志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书面答复中说明理由。
第六条县(市、区)民族事务部门对有一定规模和档次的清真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发给铜质标志牌;对其他的清真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发给纸质标志牌。
第七条为方便清真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发放标志牌的同时,由发牌机关同时发给《江苏省清真标志牌持有证》(以下简称《持有证》)。《持有证》由省民族事务部门统一格式,县(市、区)民族事务部门填写并免费发放。
《持有证》的大小为A4纸,载明标志牌持有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全称、标志牌编号、发牌机关等内容。《持有证》与标志牌具有同等效力,可作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清真资质证明。
第八条铜质标志牌的编号由省民族事务部门确定。纸质标志牌和《持有证》的编号由县(市、区)民族事务部门确定。
第九条县(市、区)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铜质标志牌发放后15日内,将申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持有证》复印件分别报省、市民族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条已申领标志牌和《持有证》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当将标志牌悬挂在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一条已领取标志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如不再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不得再使用标志牌和《持有证》。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族事务部门应及时收回标志牌和《持有证》。
第十二条禁止伪造、转让、租借或者买卖标志牌和《持有证》。
第十三条省、市、县(市、区)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对领取标志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县(市、区)民族事务部门每年年底前,应将检查情况上报省、市民族事务部门。
第十四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江苏省清真标志牌申领表
市县(市、区)填表日期:年月日
申领人名称电话(传真)
负责人姓名民族手机
地址邮政编码
申
领
申
请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现
场
检
查
情
况
检查人签字:
年月日
县级
民族
工作
部门审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备
注
填报要求:1、申领申请中必须写明申领人的性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数和经营范围、生产规模、主要产品、销售地区、服务对象以及单位负责人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承诺等;2、申领时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卫生(服务)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和其它应当依法领取证件的复印件,并同时携带有关证件的原件;3、对申领清真标志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领人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要派人到现场进行检查,其情况要有两人以上签字;4、备注栏要说明发给标志牌的种类和申报材料目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附表二:
江苏省申领清真标志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日期:年月日填报人:(单位盖章)
序
号被检单位名称标志牌编号是否为
基本供应点存在主要
问题处理结果备注
填报说明:1、此表由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对已申领铜质清真标志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和填报;2、处理结果栏目内只填写无或现场纠正或限期整改或收回标志牌和持有证一个方面的具体内容;3、备注栏目里填写执法单位(可简称)等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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