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文号:连政发〔2010〕24号
颁布日期:2010-02-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连政发〔2010〕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驻连部、省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收入,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令[2004]第21号)、《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5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市区(二类)由原700元/月调整为790元/月;四县(三类)由原590元/月调整为6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市区由原5.9元/小时调整为6.4元/小时;四县由原5.0元/小时调整为5.4元/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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