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司法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9-0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卫生局、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解决好我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共性问题,统一和规范全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现将《连云港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若干问题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二月十日

连云港市医患纠纷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问题处理办法

一、一方当事人要求调解员去现场调解怎么办?

调解员一般不去现场调解,但调解员认为有必要,且具备现场调解条件,根据当事人要求可去现场进行主动调解。到现场经过劝说疏导,另一方当事人仍不愿接受调解,调解员不得强行调解。

二、当事人在非工作时间要求调解员调解怎么办?

调解活动一般由调解员在纠纷受理后,根据纠纷具体情况和调解工作实际进行安排。如果双方当事人共同要求调解员在非工作时间进行调解,调解员应尽量安排;如果一方当事人希望调解员在非工作时间进行调解,调解员应在征求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安排,并告知双方当事人。调解员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调解纠纷,应事先向调委会负责人报告并得到同意。

三、医疗单位发生“医闹”事件要求调解员去现场调解怎么办?

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共同愿意通过第三方调停进行沟通协商的活动。“医闹”是纠纷当事人情绪失控、不理智的行为,暂时不具备调解条件。如果医疗单位发生“医闹”事件请求调解员去现场调解时,调解员在能够安排好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去现场进行疏导,教育当事人控制情绪,冷静、依法处理纠纷。但调解员不得站在一方当事人立场上与另一方当事人争执,不得发表对纠纷是非的评说观点。

四、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意见要求签订人民调解协议怎么办?

纠纷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意见,要求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员应当允许并积极指导和协助,作为调解案件处理。如赔偿数额较小,调解员在审核双方当事人主体身份、协议内容后,监督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督促双方及时履行协议内容;如赔偿数额较大,调解员应指导双方当事人填写调解申请,了解纠纷基本情况、和解内容以及赔偿方式等,在做好纠纷情况记录的基础上,指导当事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并督促双方及时履行。

五、人民调解对已经由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可否受理?

已经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原则上不受理。经与卫生行政部门协商,在实践中采取“不受理,不拒绝”做法,积极疏导教育,促进双方和解。如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希望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或司法调解协议书的,调解员应予以协助。

六、没有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发生医患纠纷可否申请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不受医疗机构是否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影响。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患纠纷,无论是否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调解的,调委会应当受理。

七、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人员能否代表纠纷当事人参加调解活动?

在医患纠纷调解活动中,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法律顾问不能代表纠纷当事人参加调解活动。

八、什么人具有调解协议签字权?

调解员在组织当事人签订协议时,应当注意审核签字人的主体资格。患方签字人应当是受到人身损害的当事人;当事人不能签字的,由当事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签字;特殊情况可由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但需对委托书进行审核。医方签字人应当是法人代表,或医疗单位具有代表单位处理医患纠纷职务身份的人。医方签字使用的印章,应当是法人印章或医务处、财务处印章。

九、医患纠纷调解中损害赔偿如何适用法律依据?

医患纠纷调解中涉及损害赔偿时,当事人能够就总体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员不必将赔偿总额细分为具体项目,可直接指导当事人及时签订协议。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意见分歧的,调解员进行调解时,已经由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应以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依据;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一般以《民法通则》为依据。

十、医疗纠纷调解中一般应有几名调解人员参加?

在医疗纠纷调解中,纠纷受理后,应及时明确2名以上调解人员,其中一名为首席调解员,其他为协助人员。在调解活动中,尤其是了解纠纷情况、与当事人谈话、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意见等重要活动,应有2名以上调解人员共同参加,并做好记录。

十一、调解中专家咨询工作如何启动?

调解中遇到重大、复杂纠纷,需要法学咨询委员会、医学咨询委员会专家提供咨询意见,由调解员提出建议申请,经调委会主任同意,报市咨询委员会秘书处,由秘书处根据申请意见和具体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委员分析研究纠纷案情,提出调解意见,供调解员参考。专家委员提供的咨询意见应严格保密,不得告诉医患纠纷当事人以及与调解工作无关的其他人员。市法学咨询委员会秘书处、医学咨询委员会秘书处分别设在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和市卫生局医政处。

十二、联络员如何协助调解员做好调解工作?

医患纠纷调解联络员,是医疗机构负责处理医患纠纷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协助调解员开展工作,是联络员的本职。

医患纠纷调解联络员,应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本单位人民调解宣传工作,引导纠纷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二)积极化解简单纠纷,并做好调解资料整理、建档工作;

(三)及时、如实报告纠纷信息,协助调解员了解纠纷情况;

(四)在调解过程中保持冷静,配合调解员工作;

(五)协助做好协议履行工作;

(六)通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应协助调解人员做好疏导工作;

(七)做好纠纷分析工作,为医疗机构加强管理和提高调解工作水平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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