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依法用工服务促进年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宁劳社监〔2009〕6号
颁布日期:2009-03-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依法用工服务促进年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宁劳社监〔2009〕6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南京高新技术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劳动人事处:

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更好地发挥劳动保障监察在和谐劳动关系、服务发展、稳定大局中的重要作用,近日,省劳动保障厅下发了《关于开展依法用工服务促进年活动的通知》(苏劳社察[2009]3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开展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指导服务系列活动,帮助用人单位规范劳动保障行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结合日常监察工作,开展系列服务活动。一是结合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开展“送法上门”服务活动,由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向网格内各用人单位免费发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汇编》,同时,将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等相关资料直接送到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参加书面审查提供服务。二是结合日常巡查,开展用人单位走访活动,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规章制度,规范劳动保障管理,减少企业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产生的违法成本。三是结合案件查处,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制度,对涉及举报投诉重点案件的用人单位进行约谈,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进行整改,并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提出建议,主动帮助用人单位提升劳动保障管理水平。四是结合书面审查,选择劳动用工较为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诚信培育对象,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劳动保障管理,规范劳动保障行为。年内创建劳动保障诚信单位不少于200户,努力使劳动保障诚信覆盖面不断扩大。

二、妥善处理劳资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良好的劳动用工环境。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试点的意见》(人社部[2009]4号)精神,大力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建设,充实专职监察员和协理员队伍,积极组织监察协理员开展网格内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发挥协理员地理环境熟、用人单位情况熟、人员关系熟的优势,就近、就快处理矛盾纠纷,把劳资矛盾化解在基层,处理在萌芽阶段。要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监控,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防止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要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预警和处理机制,做到及早发现、主动介入、及时报告、妥善处理,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良好的劳动用工环境。

三、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劳动者理性维权的法律意识。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主流媒体的宣传优势,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劳动者理性维权;要高度重视媒体尤其是网络反映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及时作出正确反应,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消除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要通过12333特服电话、劳动保障网站、触摸屏和LED屏四位一体的劳动保障信息咨询服务平台,全方位地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要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工作平台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中的作用,运用街道、社区法制宣传园地、宣传橱窗、黑板报、宣传栏等阵地,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要在日常巡查、举报投诉专查、专项检查以及书面审查等执法检查和服务工作中进行广泛宣传,不断提高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

四、认真总结,及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为及时总结和反映依法用工服务促进年活动的进展情况,请各区县认真填报《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年活动统计表》(附件),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分别于6月30日、9月28日及12月31日前报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重大情况和问题要随时报送。

二ОО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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