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落实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财政局文号:宁劳社培〔2009〕22号
颁布日期:2009-05-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落实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宁劳社培〔2009〕22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发改局、财政局及相关单位: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落实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劳社[2009]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制度。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特别职业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苏劳社[2009]24号文和《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9]22号)、《关于加强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和培训工作的意见》(宁劳社培[2009]15号)等文件规定,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月报制度。请各区县于5月30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名单、职务、联系方式和《2009年度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参训人数预测情况》(附件2)报市劳动保障局。从2009年5月份起,每月5日前,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情况进度表》(附件3),每季度以书面材料报送相关配套措施的制定出台情况、工作进展情况、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落实情况和工作亮点等。

二、落实文件政策,完善配套措施。要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逐一进行细化分解,完善工作措施。对企业在职(在岗)职工培训补贴,按照《关于加强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和培训工作的意见》(宁劳社培[2009]15号)执行,培训费由企业在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被认定为困难企业的,对符合相关规定的,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的职业培训补贴。对返乡农民工培训和新生劳动力的预备制培训,按照《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9]22号)执行;对退役士兵的培训,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8]21号)执行。

三、发挥资源优势,增强工作实效。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职业培训资源,深入挖掘培训潜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培训能力,提升培训质量,确保工作扎实有效。市劳动保障局将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对各区县贯彻落实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市劳动保障局联系人:董浩

联系电话:8478712984791408(传真)

E-mail:[email protected]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人:王波

联系电话:83212261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财政局

二ОО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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