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宁人社失管综〔2011〕12号

各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江宁区失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物价上涨与困难家庭临时生活补贴联动机制的通知》(宁发改农经字[2011]706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失业人员生活保障工作,我市进一步完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自2011年7月1日起,当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在3%(含3%)-5%之间时,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12;当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在5%(含5%)以上时,价格补贴标准在当月补贴基础上增加50%。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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