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南京市财政局 江苏省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宁人社〔2012〕297号

在宁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宁政办发[2012]76号)和《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宁劳社医[2010]2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建筑业农民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就调整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门诊待遇

取消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门诊起付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800元以内、符合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40%提高至6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40%提高至50%;800元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

二、提高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

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住院、门诊大病、门诊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支付范围的费用,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提高到29万元。

三、增加健康体检待遇

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领取市民卡后,在规定期限内享受一次免费体检,体检费用从大病医疗互助保险资金中列支。

四、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О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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