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的通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的通告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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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2-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2014年8月1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公布)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雨花台区,栖霞区尧化、迈皋桥、马群、燕子矶、仙林街道,江宁区东山街道、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高新技术产业园,浦口区江浦、泰山、顶山、沿江街道,以及六合区长芦、大厂街道范围内(以下简称“禁放区域”)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其它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禁放区域所在区人民政府及所属街道办事处、居(社)委会要切实加强宣传和组织管理工作,确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贯彻执行到位。
三、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风景区等重点防火区;
(七)区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上述地点设置警示标志,明确守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
四、在禁放区域有下列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带至公安派出所接受询问查证,并依法给予500元罚款;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三)在易燃易爆场所、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员密集区域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危害公共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
(四)携带烟花爆竹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运输烟花爆竹危害公共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
(五)饭店、宾馆经营者未履行劝阻义务发生消费者在其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由城管部门按照门前三包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五、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和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
全市查禁违法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全市查禁非法销售烟花爆竹举报电话:83630300
各相关区、开发区查禁非法销售烟花爆竹举报电话:
玄武区83682209秦淮区52651360
建邺区87778330鼓楼区58591805
栖霞区85664203雨花台区66603309
浦口区58110317江宁区52281094
高新区58050064化工园52281094
六、本通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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