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回宁定居老军工等特殊群体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
关于调整回宁定居老军工等特殊群体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宁政办发(2010)1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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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2-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回宁定居老军工等特殊群体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妥善解决回宁定居“老军工”等特殊群体社会保障待遇的正常增长机制,经市政府同意,对符合《关于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老军工”生活和医疗补贴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5〕231号)(以下简称“老军工”)、符合《关于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239号)(以下简称“老知青”)、符合《关于调增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部分精简老职工生活补助费人员和保养人员保养金补贴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05〕232号)(以下简称“老职工”)规定人员的有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通知如下:
一、关于“老军工”
(一)每年年初,按照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增加的金额,相应提高“老军工”生活困难补贴标准上限。
(二)参照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享受每两年一次的健康体检及“四走访、五慰问、六服务”等社会化管理服务。
二、关于“老知青”
(一)每年年初,按照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增加的金额,相应提高“老知青”的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
(二)在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其生活困难补助金不纳入家庭收入计算基数。
三、关于“老职工”
(一)每年年初,按照略高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增幅,提高“老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或保养金补贴标准。
(二)“老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或保养金补贴由其所在企业负责发放。企业无力支付或倒闭、破产的,由产业集团或主管部门负责支付,产业集团或主管部门无力支付的,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三)在申请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其生活补助费或保养金补贴不纳入家庭收入计算基数。
四、本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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