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农作物秸秆能源化利用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农作物秸秆能源化利用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通政办发〔2012〕1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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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5-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农作物秸秆能源化利用工作的意见
通政办发〔2012〕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南通滨海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加强农作物秸秆的能源化利用,是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也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长期努力方向。近年来,我市在农作物秸秆能源化利用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如东金凤秸秆能源化利用专业合作社、海安绿源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海安哈克新能源有限公司等多个示范点已经正常制粒,初具规模,示范效应初显。
为进一步加快农作物秸秆能源化利用步伐,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精神,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12年农作物秸秆能源化利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2012年,海安县、如皋市、如东县、通州区35个水稻种植面积在3万亩以上的乡镇均需建立一个年生产利用5000吨以上秸秆颗粒的秸秆能源化利用点。各秸秆能源化利用点必须成立相应的秸秆能源化利用专业合作组织,合作组织以农业(农机)合作社为主体,吸纳周边农户参与,鼓励使用秸秆颗粒的企业加入。
2012年,全市新建或改造以秸秆颗粒为燃料的锅炉116吨位以上,其中海安县24吨位、如皋市44吨位、如东县32吨位、通州区16吨位,新建的或经改造后的锅炉,应当使用本市范围内生产的秸秆颗粒。
二、扶持措施
在全市推进秸秆能源化利用工作过程中,对各秸秆能源化利用合作组织、使用本市秸秆颗粒的企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一)对秸秆能源化利用示范点的合作组织新增秸秆捡拾打捆机、秸秆固化成型机实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机具购置自筹资金的50%。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负责。
(二)对使用本市范围内生产的秸秆颗粒替代煤炭的企业,给予锅炉改造资金补助,按锅炉吨位计算,每吨位补助1.5万元。锅炉改造项目方案由市和县(市)、区负责审定并验收。市区的企业锅炉改造补助资金从市区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资金中拨付,县(市)的企业锅炉改造补助资金从县(市)节能减排相关经费中拨付。
(三)环保部门从各地排污费专项资金中拿出经费,对全市各秸秆能源化利用点2012年生产的秸秆颗粒给予每吨10元的补助。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补助由市环保部门补贴,各县(市)和通州区的补助由所在地环保部门补贴。
(四)对使用本市范围内生产的秸秆颗粒替代煤炭的企业,环保部门按替代比例减收二氧化硫排污费。
(五)对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作物秸秆等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销售普通发票。生产使用单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销售发票上注明的秸秆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合作社)通过对农作物秸秆进行收割、打捆、粉碎、压块、成粒、分选、青贮、氨化、微化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秸秆粉(块、粒),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各地2012年推进工作完成情况,由市秸秆能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农作物秸秆能源化利用试点工作的意见》(通政办发〔2011〕171号)执行并纳入市对县(市)、区的综合考核。
三、工作要求
(一)加大行政推动力度。市政府成立秸秆能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委,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为秸秆能源化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的秸秆能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加快推进秸秆能源化利用示范点建设的具体政策,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市农委负责编制秸秆能源化利用的规划,按职能组织实施秸秆能源化利用项目,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秸秆能源化利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加强对全市秸秆能源化利用农业(农机)合作组织的技术指导。市经信委负责下达锅炉改造任务,对锅炉改造进行考核,指导能源化利用企业进行锅炉利用秸秆资源技术改造,对市区企业实施秸秆能源化利用的技改项目,按照规定给予政策扶持。市环保局负责将各相关县(市)、区秸秆能源化利用项目作为今年的减排项目,列入减排指标进行考核,对使用秸秆颗粒为锅炉燃料的企业,根据实际使用秸秆燃料总量减收排污费用,并做好相关考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严格执行秸秆能源化利用示范点财税扶持政策和资金补助办法,并依据有关财政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市国税局负责做好秸秆能源化利用示范点税收性质确定与税率调整工作,落实秸秆能源化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市消防支队负责做好秸秆能源化利用示范点的安全消防检查、指导与技术服务工作。
(三)综合评价利用效果。“三夏”和“三秋”期间,由市秸秆能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派出检查组,对全市秸秆能源化利用推进工作进行督查考评,年底各相关部门组织分项评价。市秸秆能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相关部门分项评价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对工作完成较好的地区和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工作中指导、检查、落实不力和完不成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
市经信委对今年各县(市)、区秸秆能源化利用锅炉改造进行量化考核:1.将经市秸秆能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改造任务下达各县(市)、区政府;2.各县(市)、区政府依据市下达的改造任务,再分解并落实到具体改造的锅炉,制订改造计划,报市经信委审定;市经信委定期跟踪检查,对改造进度滞后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3.市经信委将各县(市)、区秸秆能源化利用锅炉改造完成情况作为年度新型工业化考评的一项指标,纳入“2012年度新型工业化系列考评活动”,对按计划完成本地区锅炉改造任务的,作为重大贡献专项,给该地区年度得分加1分;对未按计划完成改造任务的,市相关部门暂缓减收相关锅炉二氧化硫排污费,暂缓核拨当地示范点以奖代补资金。
市环保局将相关县(市)、区秸秆能源化利用项目作为今年的减排项目,列入减排指标进行考核。各县(市)、区使用秸秆颗粒燃料预计减排量(按每个能源化利用点利用秸秆颗粒5000吨,每2吨秸秆替代1吨煤计算):海安县7个利用点替代燃煤量17500吨,预计减排SO2量105吨;如皋市13个利用点替代燃煤量32500吨,预计减排SO2量195吨;如东县10个利用点替代燃煤量25000吨,预计减排SO2量150吨;通州区5个利用点替代燃煤量12500吨,预计减排SO2量75吨。对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取消其环保评先评优资格。
(四)强化宣传教育。各地加强对秸秆能源化利用工作的宣传,开展形式多样、贴近生活的秸秆综合利用宣传教育活动,组织相关技术培训、现场演示等活动,扩大秸秆能源化利用的社会影响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提高公众对秸秆能源化利用和禁烧的认识水平与参与意识,使禁烧、禁抛秸秆、利用秸秆成为社会的共识,成为广大农民的自觉行动。
附件:全市35个水稻种植面积在3万亩以上的乡镇名单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全市35个水稻种植面积在3万亩以上的乡镇名单
海安县:曲塘镇、墩头镇、大公镇、城东镇、李堡镇、雅周镇、海安镇
如皋市:白蒲镇、搬经镇、丁堰镇、下原镇、桃园镇、柴湾镇、林梓镇、磨头镇、九华镇、袁桥镇、东陈镇、如城镇、长江镇
如东县:岔河镇、马塘镇、丰利镇、掘港镇、洋口镇、河口镇、袁庄镇、曹埠镇、新店镇、栟茶镇
通州区:刘桥镇、骑岸镇、金沙镇、四安镇、平潮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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