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1-01-25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苏人保规〔2011〕8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1-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苏人保规〔2011〕8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5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2011年2月1日起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1.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
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960元/月调整为1140元/月。
2.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7.8元/小时调整为9.2元/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各项
1.加班加点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四、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加强督察力度,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严格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