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号:苏人保规〔2012〕18号
颁布日期:2012-07-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明确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标准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2年度苏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苏人保规〔2012〕12号)文件已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将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标准明确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2年6月30日前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由原用人单位发放定期伤残津贴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符合以上调整范围的对象,在原享受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增加金额不足原待遇10.89%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三、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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