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区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社会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市区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社会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苏州市财政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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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1-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市区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社会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苏人保规〔2011〕3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82号、苏财社〔2011〕116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苏人社发[2011]28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367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缴对象
具有本市市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高新区(虎丘区),下同)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可以列入补缴范围:
(一)1996年1月1日前曾与国有企业、县(区)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含后下放到乡镇的“三不变”人员)、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街道(镇)办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在上述企业工作过的人员。
(二)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判刑除外)离开原单位的人员。
(三)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的返城知识青年。
二、身份认定
(一)关于在城镇集体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认定。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提供在城镇集体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过的原始资料,有完整原始档案的提供原始档案;没有原始档案的,提供可证明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如分配介绍信、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合同、学徒工转正定级表、工作证、工资发放花名册等。
(二)关于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身份的认定。以符合原江苏省劳动局、江苏省人事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四[85]69号)规定的对象为准。
三、补缴办法
本次补缴以本人自愿为原则,按照以下办法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按照全省统一规定,一次性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15年,补缴标准为53590元,不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周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不超过1万元。
(三)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四、缴费年限
本次补缴人员如曾经过县以上政府劳动、人事等有权部门批准招收为国家正式职工,其在市区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含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原始档案资料进行严格审查认定后,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参照执行。
五、待遇计发
(一)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补缴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基本养老金按下表标准执行。出生时间和年龄的认定以本人居民身份证为准。不足周岁按进一档标准计发。
一次性补缴15年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
年龄(周岁)基本养老金水平(元)年龄(周岁)基本养老金水平(元)
55583.763662.5
56590.164681
57596.965702.5
58604.366727.7
59613.767761.8
60622.568804
61633.869864.7
62646.370周岁及以上937.8
(二)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未参保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按照视同缴费年限每年发给30元的标准加发基本养老金(计算到月),并与上表基本养老金标准合并计算确定按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补缴人员中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一次性缴满15年后,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之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一次性缴满15年后,从到龄次月起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述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补缴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原按月享受的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机关企事业单位遗属定期救济费和农保养老金等其他养老保障待遇停止发放,并终止其他养老保障关系。
六、医疗保险
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未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也可以按自愿原则,以每人25000元标准一次性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七、经办流程
(一)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填写《苏州市区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原始档案,或提供可以证明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的申请。
(二)各区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初审,填写《苏州市区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花名册》,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
(三)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集中审核,符合补缴条件的,由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补缴人员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
(四)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按照退休审批程序,办理补缴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手续。
(五)补缴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参照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办理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相关手续。
八、其他问题
(一)已经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等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中符合本意见规定补缴条件的,可以参照执行,但原有缴费年限不再计算。
(二)2011年12月31日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未参保人员中符合本意见规定补缴条件的,按参保后不间断缴费,到达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预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向前推移方式确定补足年限,参照《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苏府〔2008〕69号)规定,按照缴费基数最低档标准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12月31日前已参保,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中符合本意见规定补缴条件的可参照执行。此类补缴人员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按正常参保人员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已经享受征地保养金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不再按本实施意见办理。
(四)此次补缴政策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解决措施,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施行,补缴截止时间2011年12月31日。
(五)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
1、《苏州市区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2、《苏州市区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花名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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