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办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4-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办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泰州市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办理办法》、《泰州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场所管理规定》、《泰州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泰州市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办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全市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需要,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所指的范围),经行政机关审查,向申请人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相应的帮助。

第五条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

第六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登记备案。

第七条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用统一的文书进行答复(见附件3):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供政府信息;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不予公开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若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公开可公开部分信息;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第八条行政机关在办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二)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与其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涉及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需遵循“一事一申请”的原则,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

(三)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协调会商,不同部门间对拟公开事项存在不同意见时,应当提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五)行政机关办理境内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该为中文,一般不提供外文译本。

第九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15日之内,但征求时间一般不应超过15日。

第十条行政机关办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完善已办结申请相关资料的归档,有关记录要保存备查。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办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市价格、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履行办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或办理过程不规范引发错误后果的,根据《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行政机关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物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通信、公共交通、民政、金融、保险、证劵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公开信息办理流程图

3.申请公开信息办理告知书

附件1:

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法人/其他组织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信息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电子邮箱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的

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

用途描述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不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纸面

□电子邮件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电子邮件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说明:

1.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对没有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有误的信息恕不回复。

2.申请表内容应真实有效,同时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人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属于低收入者的,如需免除费用,须在本表中提出,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

15个工作日内答复

当场答复

经批准延长15个工作日答复

相关办理材料整理归档

公开可公开信息不可公开部分告知申请人理由

请申请人进行修改补正

告知申请人

告知掌握该信息的单位信息

告知申请人理由

提供相关信息

告知获取渠道

属于非本机关掌握

信息不存在

申请信息不明确

属于可公开范围

属于不可公开范围

属于部分公开范围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

出具《申请公开信息办理告知书》

受理机关受理并登记

受理机关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审查

申请人填写《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2:

附件3: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告知书

年第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年月日收到了您(单位)获得

的申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单位具体答复如下:

(注:各单位回复依据详见《泰州市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办理办法》第七、第八条款)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泰州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

第三条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下列单位:

(一)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系统的企业事业

单位;

(三)邮政、通信、金融、证劵和保险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殡葬等其他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和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是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应主动公开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工作职能、机构设置、领导分工、下属单位、办公地点、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

(二)服务事项、办事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办理时间及联系方式等;

(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四)工作规则、行为准则、岗位职责、服务标准、服务承诺、监督方式、投诉渠道等;

(五)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群众反映的重点、热点问题的答复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和设备、物资等方面采购情况;

(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应对情况;

(八)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和使

用情况;

(九)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

谁公开”的原则,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对涉及

公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事项,应实行决策前、实施

过程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七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制作的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及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场所,方便公众查询。政府门户网站应当开设公开专栏供公共企事业单位及时发布办事公开信息。

第八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统一、规范的格式编制、公布信息公开目录并报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办事公开目录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责令原编制单位改正,原编制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第十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方式主动公开信息:

(一)办事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

(二)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监督举报电话和监督台;

(三)发放文件、资料、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便民卡片、明白纸;

(四)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五)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新闻发布会等;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公开信息内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申请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每年规定日期前编制和公布上一年度办事公开年度报告,并报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各级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办法的实施,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监察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中,凡本规定未涉及的,按照相关国家、省和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各市(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场所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场所的管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场所(以下简称查阅服务场所)是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的场所,场所设置分为两类:

(一)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档案馆、图书馆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行政服务中心、授权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服务网点、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室)。

第三条市和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查阅服务场所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政府门户网站应设立政府信息查阅服务场所专栏,聚合各市(区)及市级机关各部门公开信息,公布全市查阅服务场所的分布、开放时间、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查阅服务场所应提供必要的上网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和公开申请等服务。查阅服务场所同时应配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公报》、《年鉴》、各部门法规文件汇编等政务资料供查询。

第五条查阅服务场所应当规范运行管理,完善服务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具体要求是:

(一)在显著位置设置“XXX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或“XXX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标志,公布查阅服务指南和服务规范。

(二)完善查阅服务场所人员和设备配置,查阅中心应至少配备四台可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和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有专门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查询点应至少配备一台可连接互联网的电脑,有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三)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查阅服务场所规范化运作。

(四)认真做好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接收、登记、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指导查阅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为存在视力障碍和其他困难的查阅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认真做好查阅服务登记、查阅需求统计分析、政府信息查阅情况报告等工作,为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第六条市和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第七条政府公开信息实施免费查阅,查阅人应按要求填写《政府公开信息查阅登记表》,办理查询登记手续。

第八条市和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查阅服务场所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机关或工作人员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防止和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单位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信息内容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四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按照“涉及谁、谁澄清”的责任要求,各行政机关依据各自行政职能承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承担市政府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承担本级政府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

各级公安、广电、通信等部门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对所管辖信息渠道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做好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第六条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和监控机制。各行政机关发现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渠道发布的涉及本单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应对,及时澄清。应结合工作实际,畅通公众反映渠道,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及时接受公众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对已发现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密切监控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必要时,应主动联系公安、广电、通信等部门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单位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

第七条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机制。各行政机关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危害程度,需要采取何种方式澄清等内容进行评估。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应制定澄清工作预案,确定澄清内容、渠道、方式,对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需要本单位澄清的,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澄清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单位;难以确认的,及时报上级主管单位确认。

第八条建立健全与公众信息沟通机制。各行政机关针对公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应加大公开力度,及时、规范、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传播的可能和空间。

第九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需要审核、批准的,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以市政府名义澄清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以各级行政机关名义澄清的,须经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涉及其他单位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单位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以市(区)政府名义澄清的,须经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涉及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单位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通过本级政府或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外发布,也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和渠道发布,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要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及时刊登公布有关澄清内容,不得传播、炒作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十一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国家和省另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信息发布,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已发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但未及时履行澄清、协助澄清职责并且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传播、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各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不及时编制、公布、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未按照法定的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的,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三)未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六)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对违反第四条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视情况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

第六条对违反第四条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视情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责任追究方式为:

(一)责令改正;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调离工作岗位。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需要依法给予处分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有关责任人员包括: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直接责任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

(三)不依法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全面领导责任的行政机关主要领导。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的;

(五)打击、报复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投诉和申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六)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被复议机关或审判机关确认违法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问题或过错发生后,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二)及时改正错误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由同级监察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实施。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加强沟通协商,及时对违反规定的行政机关作出处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由本行政机关负责,但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理的除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必要时可以联合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有关责任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对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参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和及时更新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档案馆、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评相结合、日常网上评测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日常网上评测

根据公开信息更新情况,分类专栏维护情况,意见箱处置情况等每月进行内容保障通报并评分,年终取累计得分成绩按权重折算为年度考核得分。

(二)自查自评

各考核单位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自评,并形成自查自评报告,按照考核通知时间要求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处。

(三)年终考评

在各考核单位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网上评测,通过报送考核材料和采取实地抽查等进行年终考评。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部门绩效考核体系。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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