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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调整2009年度市区工伤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9-07-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2009年度市区工伤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锡劳社工〔2009〕4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锡政发[2005]356号)规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对市区工伤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现将调整的有关事项及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70%+居民消费物价水平上涨幅度×30%),上年度市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12.6%,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5.1%。按上述公式计算,本次调整系数为1.1035。
二、2009年7月1日起,计发有关工伤待遇的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166元。
三、江阴市、宜兴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调整。
二OO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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