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无锡市总工会 江苏省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9-05-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锡劳社仲〔2009〕3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经贸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面落实劳动争议处理“基层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基层各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积极应对迅猛增长的劳动争议,柔性处理各类劳动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组织指导
“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是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劳动争议调解是一种柔性方式化解矛盾的机制,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的有效途径。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成本低,及时、灵活,可以促使当事人尽快取得谅解,减少双方的对立情绪,防止矛盾激化。因此,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设,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有利于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稳定。
劳动保障、工会和经贸部门是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职能部门,在抓好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中担负重要的责任。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效利用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区域性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为企业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化解工作提供指导与帮助。各市(县)、区总工会要依照《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工会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中的职责,在2010年前全部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庭,并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和预警机制,有效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经贸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指导与规范,推进依法治企和治乱减负,协调劳动关系,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健全和完善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建立和完善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可靠保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各镇(街道)要有效利用现有工作平台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室、调解中心),各类企业要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镇(街道)建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并接受市(县)区劳动保障局、总工会、经贸局三方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尚未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各镇(街道),要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要求和工作实际,于今年11月底以前组建好。
企业依法建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配齐调解人员,落实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办公经费和办公条件。规模较大、人数较多的企业,要配备专职调解人员。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如调解组织人员有变动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补充。
市(县)区劳动保障、工会、经贸部门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联系,在各级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设立劳动争议纠纷调解窗口,把劳动争议纳入社会矛盾大调解的范畴,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劳动争议中的作用。要重点加强对规模企业(100名员工以上)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
在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比较集中的开发区、镇(街道)、村(社区)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其区域、行业优势,加强对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
各基层调解组织要注重加强制度建设,坚持用制度规范调解工作。要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1、岗位责任制度。明确调解人员的岗位责任。
2、例会、学习制度。每2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总结交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的经验和体会,学习领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新规定、新精神。
3、统计、登记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对学习、
会议、调解和防止纠纷激化的有关情况逐项登记,建立统一的台帐,及时填写统计报表,每季度汇总后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部门及组织。
4、纠纷排查制度。镇(街道)、企业调解组织每季要对企业纠纷进行一次排查,并将排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部门及组织。
5、劳动争议快报制度。镇(街道)、企业调解组织对发现的重大疑难、易激化且危害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应及时向企业主管部门、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总工会、经贸局以及有关指导管理部门汇报。
6、经费保障制度。镇(街道)、企业调解组织要积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重视,解决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所必须的工作经费,对调解员要给予适当补贴。
三、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员业务培训工作,抓好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考核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总工会和经贸部门应将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列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使基层调解组织特别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真正起到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要加强对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可行的培训计划,做到每年对劳动争议调解员进行一次轮训,切实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要及时总结、推广实践中的典型经验,扩大宣传,表彰先进,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全市每两年组织一次考核评比活动,对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基层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从强化组织建设、创新机制、加强制度建设、促进作用发挥等方面入手,整体推进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总工会
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