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区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1-04-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市区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鉴于新《条例》大幅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为确保新《条例》贯彻实施,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2月1日起,市区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作如下调整:

调整后的三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一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二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6%;三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4%。

江阴市、宜兴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二O一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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